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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的。
二、其实,这还是一个折旧期的差异;因为翻新支出,会计、税法都是要构成资产成本的。
三、在建工程不应计提折旧,不存在差异。
四、是的。
这儿的关键是,“公允价值为6元/股”,您为什么以“5元/股”去卖?这一点您要和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咱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吧:一个房子,明明市价100万,小明非要80万卖给小红,那小明也得和他老婆解释一下原因呀。
至于账务处理,其实,成本法、权益法是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来讲:50%以上成本法,20%-50%权益法。而上述“股份占比2%”非上市公司股权,一般应当通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实际上属于暂时出境货物,如企业在货物出境时已按租赁贸易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且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进境时,可凭国内税务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还出口退税证明,予以免征进口税收。
2.出口复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24号令)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税,进口(二年,超过一年),要征税。
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可能存在一些异议。
行政强制法规定不超本金,但税收征管法并未限定。法律原则有二:一为特殊优于一般(则税收征管法优先);一为新法优于旧法(则行政强制法优先)。此处则是特殊旧法与一般新法之异议。
并非我不直接告诉您答案,因为确实不明确。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税收优惠是权力,不是义务。放弃税收优惠是可以的。但放弃之后,不能再延续到后面年度享受。比如说,“2025年是处于两免三减半的第二年减半”,那如果今年放弃了,不能再在2026年要求享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A公司是国内的,且有货物出口,但收货人,买方在境外,且A公司不收汇,这种模式不同于一般出口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转口贸易。以下供参考: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是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的情况,适用退(免)税政策,企业留存好《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既然“将这张发票冲红”,那此刻应当将之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退还给您呀;这样“再开一张新的”,就不会重复缴纳了。
出租
一、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住房,通常涉及增值税(5%,超两年免)、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差额20%或者全额核定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住房,涉及增值税(5%,差额计税)、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0.05%)、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30%-60%税率计税,或者核定征收),净损益并入企业利润,一块儿计算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四、房产税,12%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六、企业所得税,就是净损益并入利润,随企业利润一块儿算。
一,以FOB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运保费挂在往来:(1)开具出口发票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FOB价)
贷: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或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CIF价)
借:主营业务收入(运保费红冲)
贷:其他应付款
(2)收到货代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以CIF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运保费计入销售费用:
①以CIF价开具出口发票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CIF价)
②收到货代发票:
借:销售费用—代理费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