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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的员工在土耳其办公,采购一批办公用品,由境外企业开具给境内公司的发票,仅可列支成本费用,如果未报关进口,未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比对通过,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不可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期(月)末,应将本科目(研发支出)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本科目(研发支出)期末借方余额(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一、既然“出租”,自然不能开具“销售”发票。
二、“分公司的车辆,总公司在使用”,如果手续完备,则总公司在其使用期内,若未受分公司禁止出租之约束,对此车辆出租(这也是一种“使用”方式),那也没有问题。
总之,发票开具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实事求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给您写一下增值税征收范围框架吧: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七)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2)住宿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显然,旅游服务与住宿服务,乃是“堂兄弟”关系,不存在所谓“旅游服务——住宿服务”的开法。
我明白您的意思,是想说收的旅游费里包含住宿费;那么,您买一辆车,收的车款里自然包含发动机、轮胎、玻璃、钢架之类。事实上,旅行社收的钱,就是旅游收入;住宿、餐饮是旅行社的支出。就如收的车款就是车辆收入,发动机、轮胎、玻璃、钢架之类乃是成本。
外币实收资本应当按照实际收汇当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因此,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您好,已和您电话沟通。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会计入账与实际付汇的差额在实际付汇时计入当期损益即可。
个人认为,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五、(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为什么以个人名义打款,开具公司抬头发票呢?实际业务是公司购买还是个人购买呢?
一般这样情况建议不予开具,如果是个人购买,开具发票给公司,那么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和增值税抵扣,这样就属于虚开发票情形了。不管是专票还是普通发票都不可以的。
如果是公司购买,建议公司直接付款。
实际工作中确实有小额支出,个人垫付,公司报销,需要开具公司抬头发票情况,比如出差时的住宿费用等,但如果是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还是应该通过对公账户打款,才能证明是公司采购行为,才能给公司开票。
空调加时费,具体是提供什么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呢?是提供中央空调的冷气?如果是的话,我理解可以计入企业的期间费用中,比如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这个没有规定的。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所以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还是应该保持公允性的,可以参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