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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方面,倒是问题不大;因为原本就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属于法人税制,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但是,从发票管理方面,可能有点不妥。按照发票开具要求,谁购买服务,发票开给是谁;既然分公司发生的费用,由总公司支付无妨,但发票应当开具给分公司才对。
借:管理费用-劳保(价款 负数)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价税合计)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通过以上分录相当于把已经抵扣的进项做了转出,就会增加本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了。
借:原成本费用类科目(负数)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价税合计)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通过以上分录相当于把已经抵扣的进项做了转出,就会增加本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了。
其实,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关于这个规定,有个基本要求,就是“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从这个措辞可以看出,这个“销售货物”,是指“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而无论“主”还是“附”。
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增值税:只要不是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就是可以增值税抵扣的。
既然属于“兼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况且,“其社保在其他公司缴纳”,作为工资薪金并不合适。应当按照劳务费处理,并取得发票入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您所述,“工商注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这个环节本身不涉及印花税。当然,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印花税应税情形,比如出资导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签订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书据等,则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您好,您的这个问题在辽宁省官方文件中均有说明哈
辽科发〔2020〕4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s://kjt.ln.gov.cn/kjt/kjzc/dfkjzc/53AFD5A384664743AFE102C032A92E48/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上述车辆需要缴纳车船税。
若上述外包人员之差旅费,确实与您提供现场服务、取得服务收入相关,则作为相关服务成本即可;若无直接相关,则可以作为管理费用。但应取得您单位抬头发票;若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依法抵扣。
那你这个就是属于账务处理错误,可以进行错账冲正。保留你确定错账的相关资料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