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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上,工会经费各地都有缴纳义务。一般是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计提并拨缴到上级工会组织,然后再将其中60%返还给本单位工会;或者直接上交40%的部分,其实也一样。
二、各地或许有一些减免退政策,比如针对小微企业的。这方面可以向当地工会组织或者代收的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若其原因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则相应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一种情形,“用于食堂的水电费需要进项转出”,这个时候,无销项、无进项,相当于应纳税额为0。
第二种情形,进项可以抵扣,然而,“向他们收取相应的水电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票”,自然会产生销项税额。您似乎也没赚便宜啊。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财政部会计司相关答复: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目前来讲,对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有二类可以抵扣:
一、“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是增值税抵扣凭证。
根据“财税〔2012〕40号”文件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至于其他“职工工伤补偿款”,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方面,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
没有合同不改变运费是与货物采购相关的性质,报关时,应该要包含运费在内。至于税务局方面,可以保存运费是与货物采购相关的资料,若税务局对不走非贸、不代扣代缴税金有疑问,可以用相关资料进行解释。
如果为税区内企业提供加工劳务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情形,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开具零税率发票。为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区内的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享受退税或免税优惠,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可按规定开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盘盈的账务处理您参考: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件:《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301营业外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盘盈的账务处理您参考: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损》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
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列支子公司的装修费用,不属于母公司的费用,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如果只是母公司先签订合同,后期子公司成立后可以以子公司名义重新签订合同,取得子公司抬头发票,由子公司付款也是可以的。
如果筹建期间由母公司垫付,建议暂时不要取得发票,待子公司名称确定后,取得子公司抬头的发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10问提及到,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所以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综上,依据北京市税务局的规定,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可凭抬头为母公司的垫付费用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你不在北京,可以询问当地是否有特殊规定。
为了方便写分录,我们假设6万的折现值为5.75万(即该资产目前公允价值)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或者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6万
累计折旧 5万
贷:固定资产 10万
资产处置损益 0.75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或者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0.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