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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项固定资产,属于“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当时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当时您是营业税纳税人,或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而未抵扣”,则此时可“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如此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非上述情形,则须依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一般固定资产,适用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可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您所说的“数据画像”,这属于很“高大上”的操作了,税务机关一般不干这个。(最多也就是查虚开发票的时候,画一下“资金回流图”之类。)
二、关于信息核查,一般包括案头信息、银行信息、相关部门信息(比如房管、土管、物流等)以及异地协查信息等。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上述情形应当汇总申报,且不就地分摊。
同学,设身处地地想想,您把几百万的黄金送出去,或者能省几十万的企业所得税,但您失去的,可是几百万啊?这肯定得有个原因吧。老师有这个疑问,税务机关也会有。所以,您要先补充一下,送出几百万黄金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一般而言,您按照“6月29日”汇率入账即可。
这个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因为您说的收取回扣的人属于对方经办员,根据目前手续费佣金的规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这里特别强调支付对象不包含双方雇员。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
一、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有滞纳金产生,说明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行为,扣5分。
二、存在上述行为即扣5分。
三、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四、出现这个情况可以修复。30日内纠正可加回4分(1000元以下加回5分)。
有两点先和您说一下:
一、如何开具发票,取决于税法规定,不在于协议约定。(如果这样都行,销售货物13%税率,都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服务6%好了。)
二、合同协议与法律(自然也包括税法)不符,此条款自然无效。
那么,您的理解是正确的,这属于“工程款价外费用”,应当一并按照工程款开具发票。(您沟通时也可以告诉对方,工程款可以抵扣增值税,利息就不能了。)
为了让您相信我,先大致自我介绍一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行内20年。
别听一些人“忽悠”。什么税负低至几个点之类,那都是冒着“进去”的风险的。试想,您是安安全全地拿着8000万去花,还是拿10000万、冒险呢?
自然人股东,分红交20%个税,除了上市公司有阶梯税负,非上市公司没有特殊规定。(您大概就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吧)如果赚得少了,股东通过给自己发工资、奖金,但是全年超30万,就适用25%税率了。
收入、成本对应结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等
个人理解,既然“目前就是地面硬化和暖气增加”,则这些也要并入固定资产。
至于“未决算,也未开票”,则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您好,感谢指出。
题目有误,应为“属于”而非“不属于”
我们会尽快修改。
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