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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充值1000元送100元,客户可使用余额1100元”,只是一个数字而已,即便:“充值1000元送10000元,客户可使用余额11000元”,又当如何,还是一个数字。事实上,无论您称为所谓余额1100还是11000,就是1000元的收入;按照客户消费进度(这个进度可以用那个所谓数字来算了)对于这1000元结转收入即可。
二、若与销售无关之“现金红包”,可作为销售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取得上述补贴,而并不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不征收增值税。
显然是不合理的,提供什么项目就应该按什么项目开具发票的,否则变名开票就属于虚开了。所以还是应该按工程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目前从省局到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答疑口径,明确营业范围和开票没有直接关联,按实际业务开票税法是允许的。
是的,之前是在备注栏填写,现在属于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了。
比如股东原本拿了钱到公司,计入“其他应付款——股东”,可以转为实收资本——因为这个钱,股东确实出了,这样可以的。当然,实收资本增加,需要缴纳印花税了。但是,债转股可以作为股东出资,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样不免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当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您补充一下,住房还是非住房?
一般而言,所谓“未开票收入”,本身就是一个税法上的“伪命题”。如果一笔业务,应当确认收入,也就应当开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正常对外销售,皆应及时开具发票,不应通过所谓“未开票销售额”进行正负操作。
另,“未开票销售额”,是指一些原本不需要开票、但要视同销售的情形,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不能任意滥用。
因此,正常确认收入,理应依法开具发票;既然未依法来做,自然可能被查。
那可能无法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于这个事情,会计处理方面,可以自行决定其价格;但是税务处理方面,必须依照独立公允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各税种也有类似规定,不再一一列举。
另外,如果存在控制关系,则须进行合并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