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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我猜这个软件应当使用期超过一年吧,因此还是确认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比较好。如果需要每年再交维护费之类,则可将维护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还是这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没有行业限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可以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可以开具“销售农产品”免税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严格来讲,这样是不妥的。
一般而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今年的收入,还是应当今年开票并进行相应会计、税务处理。
这个事情,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异常”原因:
比如说,业务真实、票实相符,只是因为销售方交不起税了,不申报而走逃,那这个发票是没有问题的,自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再比如说,如果就是买的票,或者说所谓“三方票”(这也是虚开),那这个票本身就不合法,当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实发放,本身也谈不上太大风险。
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上面这个情况,就会出现一个月同时在两个单位领取工资薪金的情形,这样有可能出现税收预警,到时候如实和税务机关解释一下吧。
这个情况,建议签订三方协议:您公司作为中间方,实现于上下两方之债权、债务互抵,而房屋本身则直接在上下二方之间转移,这样您公司就不涉及房屋转移过程相关税费了。另外,作为债务重组,您可留存相关协议,作为20万损失税前扣除之依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谈谈个人看法。
一、债权、债务。这必须要交接清楚,您公司买下公司,回头有债权人拿大笔账单来要账,这得注意了。也包括是否欠员工工资、社保,外部劳务费等。再就是有没有欠税,或者未处理税务事项。
二、账实核对清楚。打个比方:账上写着银行存款1000万,您按照这个给他钱了,回头一看,没有。那就亏了。
三、有没有未决诉讼,不确定争议等。
请您补充一下,租赁物是什么?
我谈谈个人理解吧。
一、销售折让只是一个词语,无需非要套用“是否”属于这个词汇。
二、关于上述两种代金券(只是使用要求不同,实质一样),我的理解是,这只是一种,为了促销而发放的凭证,不必非要强行加入代“金”的意味。也就是说,使用“其他应付款-代金券”这个科目,我认为是不恰当的。既然所谓“11000元”的货物,您能实收1000元就卖,说明其实际价值就是1000元。您不欠拿这个券的人钱,您只是给了他一张可以打折的凭证。
综上所述,上述所谓“代金券”无须纳入会计核算,客户实际购买时,依照其实际付款金额确认收入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可以。
如上所述,就其中每个人而言,只要各自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之条件即可。“共同贷款”这个因素,并非税法所限制。
不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