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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是不做为投资性房地产的
供您参考
这是合格的发票,全电发票式样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在填写购销双方开户行账号地址等信息,且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也没有可视化的发票专用章了,您可以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真伪查验。
借:成本费用科目 1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
这个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我理解如果这些部门的业务涉及基本账户的,需要变更备案,比如如果在开具发票时备案的是基本户信息的,建议去变更。其他部门看您的具体情况,看是否需要变更。
你公司与政府签订含投资、设计、建设框架协议,约定投资金额,这个不是印花税的纳税范围。你公司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订具体的合同如果属于建筑工程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按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和与政府签订的总投资金额无关。
建筑工程合同,你方是属于甲方?那么你公司和总包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涉及分包的,总包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合同也要缴纳印花税。
你所说的收购应该是做了股权转让吧,你们公司作为新股东受让了老股东的股权,成为新的股东。股权转让时你公司应该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股东变化,不涉及被投资企业账面的变化,原来的实收资本金额不变,只是二级科目股东名称由原股东变为你公司,原公司往来帐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没有变化,如果确实无需归还的其他应付款可以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可以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判断,并留存备查相关证据。固定资产没有入账的,可以评估入账,但需要作为资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你所描述的支付员工的红包,属于由于任职受雇关系取得的所得,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目前电子发票有的是没有发票专用章的,但税务监制的图标一般都是有的,可以在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下真伪以及和开票方确认下。
没有发票专用章的具体政策可以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同时,后期通过税务ukey开具的发票也是没有发票专用章的,包括目前在试行的全电发票也没有发票专用章。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如果有税收协定,协定中一般会类似条款明确: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 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也即支付方不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没有税收协定,则按一般原则判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若海运费通过非贸支付,在企业所得税一般规则下判定是境内所得且没有税收协定约定,则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通过货物报关,涉及到海关的,一般是从货物项下走,不涉及代扣代缴税金。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施工图纸审查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项目管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也就是说,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收。通俗来讲,没有征税依据即为不征税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并未列明项目管理合同,因此项目管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