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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准确来讲,是这部分水费不能抵扣的。
入账方面,正常据实入账即可。只是呢,如果没有发票,就不能抵税了。无论增值税(需要专用发票),还是企业所得税(发票),这种货物都是发票才能抵扣进项或者税前扣除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答复:根据《税务条例》除非满足以下任意两项豁免条件,所有香港实体均需就201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准备主体文档及本地文档:
(1)该实体在会计期内的收入总额不超过4亿港元;
(2)该实体在会计期结束时的资产总值不超过3亿港元;
(3)该实体在会计期内的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00人。
可以作为职工福利。
参考“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您之前如果全额确认了保费收入,应退部分冲减了原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如果对方不要了,这个属于无需支付的款项,应该按应退的价税合计一并转让营业外收入,这个不是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首先需要我认为报销租房租金是否可以免个税,需要分不同情况。
1.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此类租房费用属于员工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因此,企业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员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
2.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租房给员工,并不一定固定由一个人住,既存在多人住一间的情况,也存在居住天数不固定的情况,应该不需要缴纳个税。
其他问题
1.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建议取得普通发票
2.没有房租占收入比例的规定
3.可以从个人处租房,但需要取得代开发票,还要注意有代扣对方租金个税的义务
4.可以租公寓等,但所得税强调合理性,租赁价值比较高的房子是否可以有合理性,需要留存证据证明
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关键在于没有“等”之类的兜底措辞。如上所述,“白蚁啃食”,既非被盗,也非丢失,又非霉烂(乃是咬烂)变质,因此并非不得抵扣之“非正常损失”情形,无须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合并为“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也就是说,对于个人股权转让自然人转让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受让方代扣代缴并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所谓“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只要按照您描述的,确实是这么个情况,那就没问题。关键是,对于这一批货物而言,“您公司销售给A公司”,“A公司销售给您公司”,“您公司销售给B公司”,这三个环节皆事实存在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举个例子:您去商场,2000元买了件大衣,商场按“销售大衣2000元”给您开票即可。商场不会说,销售大衣1000元,报销营业员工资500元,承担房租300元,支付水电费200元;这些,都是商场为了销售大衣2000元而自己发生的支出。
回到这个问题,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乃是直接取用地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把水卖给您,他是水资源税纳税人,而不是您公司。他把要交的资源税,加在水价里,那也是水价,不能单独出来。
这个问题的实质,乃是销售方(施工方)因其不符合“安全要求”,而给您公司的“销售折让”(虽然未必情愿)。因此,应当由施工方就此款项,开具红字发票;若发票尚未开具,则也可直接按照扣除后金额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