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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但是,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即: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这种情况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团建”可能属于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至少税法如此),所以必须换用税法术语进行具体区分。
比如说,如果属于员工培训教育(包括业务、意志、身体等方面吧),目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那自然取得抵扣凭证可以依法抵扣。如果只是所谓“团建”,实则旅游、吃喝之类(或者部分是这种),那这个就属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了。
可以将其从车款中扣减,单独作为预付账款。比如付了10万,那就相当于车价9.7万了。
借:固定资产 9.7万
预付账款 0.3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当然,如果对方发票开了10万,那确认车款10万,这个卡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冲减费用也可以吧。
一、收入,就是收到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扣除项目,包括地价、开发(平整)支出、开发费用、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额,即以上二者之差。
四、根据增值比例,适用税率计算税额。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即使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没写这些,仍然可以开具佣金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明确答复(2021年07月02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最关键不是经营范围有没有,而是是否确实发生了这个业务;如果业务真实、三流一致,那据实开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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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基金”并不保本,其分红也不保底、固定,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属于“职工福利”,可按照职工福利支出依法税前扣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账务处理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按照您的描述,这应当属于“装卸搬运服务”。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无论部分,还是全员,都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严格来讲,这样是不行的。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这属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但如果完全发生在境外,则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时,在纳入企业利润总额、一并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前提下,境外被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予以抵减。
分录并无特殊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