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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成立的分公司无法申请独立的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可以独立申请出口退税。生产型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产品应该为自产产品,如外购非自产产品出口后想申请出口退税,应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的视同自产退税的具体要求。
米、面,属于农产品;食用植物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低税率货物。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以上货物,目前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一、参考“六税二费”减征政策,自然人当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印花税,也包括产权转移书据。
二、这属于自然人法定纳税义务,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纳税主体。当然,无论是谁,愿意给这个人钱,那税务局当然不管;但是,纳税主体是自然人股东,别人不能代替自然人股东纳税,只是给自然人股东钱而已。
三、此印花税属于“合理税费”。
四、自然人显然并未进行税务登记,则须自行到税务大厅申报纳税。
一、参考“六税二费”减征政策,自然人当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印花税,也包括产权转移书据。
二、这属于自然人法定纳税义务,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纳税主体。当然,无论是谁,愿意给这个人钱,那税务局当然不管;但是,纳税主体是自然人股东,别人不能代替自然人股东纳税,只是给自然人股东钱而已。
三、此印花税属于“合理税费”。
四、自然人显然并未进行税务登记,则须自行到税务大厅申报纳税。
只要实际发生这个费用、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符合经营活动常规,自然可以入账。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一、如果只是购买800万黄金,只是一项资产变为另一项资产,并没有影响利润,自然无法抵减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将这800万黄金送人,作为销售费用,虽然能够省下200万的企业所得税,但损失了800万(您要说这800万能带来1000万的利润,那岂不是需要交的所得税更多了?则与本题无关了),显然得不偿失。原本,您赚了800万,交200万所得税,还能剩下600万;现在倒好,一分不剩了。
直接说吧,购买黄金(当然,这与“黄金”本身无关,送别的东西也一样呀)送人,也许能省所得税,但损失更大(利润都没了)。当然,如果弄虚作假,那本身就是偷税了。
答复:劳务派遣和采购电脑的进项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不需要转出。
另外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区分,可以根据2016年36号文,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有人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这儿用了“发生”措辞,而非“实缴”。
同样道理,税法第八条也说了,发生了就可以税前扣除;如果这样就可以的话,那还要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做什么呢?事实上,“发生”是必要条件,但并不“充分”。
回到这个问题,税金“发生”,是符合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了,但只是“之一”。既然尚未缴纳,则“税前扣除凭证”就没有了,自然是无法税前扣除的。
我似乎明白您的意思了:原本100万的货,如果对方开汇票,就要开105万,是吧?
先来看一个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简单来讲,这是因为支付方式而修改货物价格,与100万改为105万,您应当按照“销售货物”105万开具发票。
借:在建工程(新)
累计折旧(旧)
贷:固定资产(旧)
借:在建工程(新)
贷:工程物资、银行存款等(新投入)
借:固定资产(新)
贷:在建工程(新)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从会计核算方面讲,只要公司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进行报销,自然可以报销;当然,从会计内控角度讲,还是应当“谁报销”、“钱给谁”。但是,在税法扣除角度而言,关于“个人抬头”票据能否作为企业入账凭证,可能存在一些不同口径,这方面建议您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比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