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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业务实质,发生退货应该在当年开具17%红字发票,购方冲减成本和进项,销方冲减收入和销项。如果现在以购入方式解决,一方面没有真正的货物流转,另一方面即使有货物流转也需要按新发生的销售行为适用13%税率计税。
土地使用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不构成“开发成本”,不作为“加计20%”基数。
政策依据:
“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你的描述,只能作为你购进再向兄弟单位销售处理了。你单位实际向兄弟单位销售了货物和是否有物资开票资质无关,只要是真实业务就可以开具发票的,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货物销售税率是1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目前免税。
发票如果已经认证或者记账,由购买方发起红冲业务流程,购买方在系统中上传红字信息单,经审核后销售方开具40%退货的红字发票。购买方收到红字发票冲减成本及进项,销售方冲减收入和销项。
按文件理解应该仅是个人免印花税,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免。
股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没有规定只有股份公司才可进行股权激励的,所以有限公司可以进行股权激励,但目前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一般都是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政策,我给你发一个链接,作为参考。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722/15/22551567_486648924.shtml
1、测试计算的准确性,可以检查本期数据与上期期末账龄分析表的勾稽关系,并将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中的合计数与应收账款总分类账余额相比较,调查重大调节项目。还可以 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追查至相关的原始凭证,测试账龄划分的准确性。
2、分析方法:
(1)检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批准程序,取得书面报告等证明文件;
(2)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的,检查转销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重新收回的,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可以由设计师成立工作室,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中的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适用较低的税率。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70000
未分配利润30000
贷:实收资本——集团总部300000
其实,这个问题不需要用“偏激”的观点来看,可能网上一些文章,动不动就“私转公”如何如何了。关键不在“私转公”,关键在于为什么“私转公”。打个比方,张三去商场买了件衣服,付钱,那肯定是“私转公”,这很正常啊。
再看个说法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对于发票、入账、抵扣等问题来讲,最重要的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而不是说“私转公”就等于违规。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况下,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本文件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若为省内跨市则本省自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那么,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则相当于做出一个特殊规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全额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借:相关科目(这个信息您未提供,只能自行填入了)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1年度“管理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之类)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