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固定资产
然后处置过程中,根据固定资产变更后的价值计算处置损益,这个不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之前多计折旧无需再去调整了。
1. 编制利润预算表时需要包含折旧费用。利润预算是由销售预算、生产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财务成本预算、税费预算等构成,折旧预算根据核算时计入的会计科目包含在期间费用或生产预算中。
2. 各部门预计采购的固定资产也应该包含在预算中。
3. 不会重复的,因为它们分别反映在不同的预算类别当中。
折旧反映在利润预算中,生产用机器设备等生产用资产计提折旧包含在生产成本预算中,经营管理用资产计提折旧包含在期间费用预算中。
预计采购的固定资产反映在资本预算当中,预算年度预计的固定资产投资、权益性资本投资和债券投资等都在资本预算中反映。资本预算一方面是为了编制现金预算做准备,一方面要反映到资产负债表预算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项目中。
4. 您的理解正确,凡是您企业经营发生的项目,都要反映到全面预算当中。全面预算编制时需要先编制销售预算、成本费用预算、采购预算、资本预算和现金预算这些业务预算,根据这些业务预算编制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和现金流量预算这些财务预算报表。
一、关于发票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3-05-22):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由购买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取得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即月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仅是空调清洗属于其他现代服务,如果另外提供了检测和补加氟属于鉴证咨询服务(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不是的,增值税一般总分公司是独立纳税人,根据各自的情况判断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不见得是一致的。
一般情况下,您说的情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也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包含了货物和运输服务,这样的情况下,按财税(2016)36号文关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是根据您的主营判断是全部按销售纳税还是全部按运输纳税,我理解您是销售产品为主营的,所以应该按混合销售,全额按货物开具13%税率的发票,统一计税。
但如果,您具备运输资质,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了货物价款和运费,也就是表明,如果不包运输价格是多少,运费是多少,客户可以自己选择是要不要你企业进行运输,这种情况下,我理解可以按兼营,分别按货物和运输服务纳税。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直接规定,我谈谈个人观点。
拆迁补偿不涉及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这部分拆迁补偿可以税前扣除,到时取得相应协议、计算依据、付款单据等这些就可以。
土地增值税方面,和企业所得税类似,应当可以作为成本项目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们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其实,我个人认为,“实施细则”这个条款,并未专门针对境内业务,对于上述境外业务也会适用。那么,如上所述,并非“代垫运输费用”,而是“销售额-价外费用”。那么,这样就能讲这个款项(就是您所讲的“运费”),就应当并入到主营业务收入里面;至于支付的运费,乃是您公司的“销售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会计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可以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税法上: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详细政策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基本上问题不大;仔细分得话,剥离属于建筑服务(9%),“装到车上”算是装卸搬运(6%)了。当然,后者视为前者之延续和必要组成,也并非不可理解。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谨慎考虑,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也好。
咱们举例来讲。
比如9月,原本100万成本,但是同事做成了12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万
贷:库存商品 120万
这个时候发现,应当纠正之。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万
贷:库存商品 -20万
现在,这20万耗材又有了(其实不叫“盘盈”,而是差错更正回来了。)那么,比如下个月再销售,就可以再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万
贷:库存商品 20万
这样处理才是妥当的。
按照您的描述,并无税务风险,可以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票面合规、三流一致,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取得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