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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若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确实会和社保产生关联。
三、若转给包工头个人,且您公司只与包工头签订协议,发生法律关系,则属于您公司与包工头之间经营活动,无须申报代扣代缴包工头之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由其自行申报。
增值税方面,按照(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乘以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
消费税方面,目前金银(含铂金)首饰、钻石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按照上述商品之(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乘以税率(5%)计算应纳税额。
首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是据实。也就是说,第一步,必须要查明事实。即使“盘盈盘亏”,原则上也应当知道,是真的“盘盈盘亏”了,还是当时入账就是错的,还是后期换了?
当然,如果你们单位内部管理不太严的话,一台电脑现在也不值多少钱了,不调整其实也行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从实体上:
一、如果11月及以前购入上述固定资产,可于本年一次扣除;
二、如果12月购入上述固定资产,则应于次年一次扣除。
从程序上:
无论何时扣除,皆应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答复:上述升级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需要在代扣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6%。劳务活动发生地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我们来看一个答疑。
问题:个人兼职从事代理记账合法吗?
财政部会计司答复:
个人以及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回复时间: 2020-07-20)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
严格来讲,这种情形可能涉嫌违规了。
如上所述,只是代垫资金收回,无需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关联公司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关联公司
显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这个文件您是知道的。我们直接来分析:
我认为,上述分公司会被认定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仅此一个分公司,确实需要分摊50%企业所得税。总公司若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实质上也是一个分公司,自然可以参考50%分支机构分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税务处理方面,既然点了“不抵扣勾选”,则原本并未形成进项税额,自然无需再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
账务处理方面,您如果已经确认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自然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出;若并未确认进项税额,则全额作为相应成本费用即可,而无需先确认、再转出。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两种类型:一是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二是经营所得。
如上所述,住房租赁属于单项所得,未满8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参与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个人出租住房,因月租金未满10万,亦不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而相应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有免税规定。您只需要按照4%缴纳房产税即可。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后续税率调整文件相关规定,设备维修适用增值税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目前1%);另外,如果涉及货物(主板及配件),与设备维修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是一样的。据实开具发票即可。
其实,无论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包括开具发票、申报纳税),最关键的,就是“如实”。也就是说,你只需要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账,如实依照税法申报纳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