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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五、(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二):(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也就是说,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出让金(地价款)、契税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而勘测费属于“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除了以上基本规定,有关“私车公用”税前扣除问题,各地税务都有自己的回复: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地方税务局规定
1.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回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同时明确,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2. 天津市税务局12366回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河北省税务局执行口径: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4. 江苏省税务局执行口径: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不能税前扣除的地方税务局规定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规定,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咨询分析:
综合以上口径我们可以得出,私车公用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主要依据《企业的所得税法》有关合理支出的规定。同时,需要关注当地税务局的口径;更重要的是,企业需要完备以下资料以证明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方面要要签订租赁协议,取得租赁发票。即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车辆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围,明确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
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定用车制度,明确汽油费、路桥费等发生主体,做好记录,区分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完整,规范处理财务核算。
个人出租房屋:增值税1.5%,个人所得税20%
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增值税9%,企业所得税25%,房产税12%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增值税5%,企业所得税25%,房产税12%
完成率的计算实际上就是实际数与预算数的偏差值占预算数的比例。当预算数与实际数都出现负数时,完成率=2-(实际数/预算数)=140%
在国际贸易中,常规操作是按照离岸价FOB确认收入。
若实务中以到岸价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理论上应将运保佣冲减收入,开具增值税普票时需将运费、保费、杂费等剔除后再开这部分的发票。
本次业务操作流程适用于一般贸易企业,内销产品多于外销,成交方式为FOB
一、收到出口资料(报关单、合同、形式发票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到出口资料时,需注意看报关单上成交方式。若实务中以到岸价确认收入,理论上应将运保佣冲减收入开具增值税普票时需将运费、保费、杂费等剔除后再开发票。
选择汇率,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开具,注意增值税普票的开票额度。
账务处理:
开具发票: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款-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外汇:
借:银行存款
汇兑损益(可在贷方)
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款-客户
二、申报缴纳开具发票当期增值税
三、出口退税申请
1.电子口岸下载报关单:(下载报关单.xml后需用出口退税客户端工具解密,将解密版报关单上传到电子税务局)路径:出口退税联网稽查-出口报关单查询下载-选择报关单-下载。
2.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模块-在线申报-货物劳务及服务退税申报:明细数据采集-确认汇总表-退税申报-申报结果查询
明细数据采集:
汇率管理:(由于前序选择以报关单当期期初汇率用于换算外币,此时应选择报关单当期期初汇率)
报关单管理:将解密后的报关单导入,针对导入的报关单明细,一项一项勾选,点击报关单生成明细。(若合并一起生成,会导致申报结果审核通过不了,显示:正式申报数据上传出错:存在未申报业务。)
确认汇总表:选择增值税申报期当期,核对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人民币)是否与当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致后保存。
退税申报:点击生成申报数据,选择增值税申报期当期。生成申报数据后,先进行数据自检,自检完成后点击正式申报。
申报结果查询:A表示还没申报完成,B表示已经申报成功,到此,出口退税流程已完成。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同时,若申请退税的产品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还需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不免抵税额=出口额*(征税率-退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 解惑:
可能出现问题及解决方法:
1. 显示申报失败,当期申报期为****。
所属期默认为报关单上的期间,若存在跨期退税,需在数据采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将所属期改为申报增值税当期。例如2.15申报1月份的增值税后,做去年12月份的退税,应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所属期改为1月份。
2. 显示:正式申报数据上传失败:存在未申报业务
五、 依次撤销申报数据,删除汇总表、删除申报明细表后,针对导入的报关单明细,(不能合并)一项勾选、点击报关单生成明细完成后再进行下一项勾选、生成,重走退税流程。
六、 扩展
1. 外贸企业(外购货物用于出口)实行先征后退:进口时征收增值税,申请退税时,根据差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冲减收入。
应退税额=外购用于出口货物不含税价*退税率
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进料加工企业(进口原料用于生产货物以供出口)进口免税,按净出口额(出口额-进口原料组成计
税价格)*退税率进行退税;征收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还需计算不得抵免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3.来料加工企业(赚取加工费,出口免税,采购国内货物用于加工的进项税应做转出)
您所说“报废处理”,是当废品卖了?还是直接扔垃圾箱里、一分钱收不着啊?
什么叫“打样销售”啊?到底收不收钱呢?
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如上所述,7月16日签订合同,则7月16日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应于7月31日前申报缴纳;若等8月14日才申报(缴纳),则逾期矣!
若为经常业务,可以定期申报纳税。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首先,我来解释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一段话,“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这儿说的是,房东把这个位置租给您了,您想做啥做啥(包括发广告);但是,这个广告发布,房东是不管的,承租方可以用来发布广告,也可以做的。这是租赁服务。
然而,如上所述,“出租方承接广告的搭建等一些相关工作”,那么,这个“广告位”,乃是“出租方承接广告的搭建等一些相关工作”的物理承载体,这个业务实质上乃是“出租方承接广告的搭建等一些相关工作”。因此,发票、合同、账务,皆属于“广告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是“新政”下这样处理,从来如此。
打个比方,您是电视台,给人播放了一段视频广告,这不是“承揽合同”。您是广告公司,给人印刷传单、制作展板,这才是“承揽合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