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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您举例讲一下吧。您113元从甲公司买了件商品,226元卖了。进项13,销项26,税额13,税负6.5%(13/200),这很容易理解。假设甲公司就是生产者,没有抵扣,那这13元,甲会交给国家,这也不难理解。
那么,甲公司比较忙,就请“海关”帮忙交给国家;而且甲确实很忙,就和您说,13元不用给我,我已经委托“海关”了,您直接给“海关”吧。事实上,忙活这一圈,和第一段您“100+13”买这个商品,根本没有区别,仍然是“税负6.5%(13/200)”。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符合视同资产是可以出口退税的,不符合只能免税不能退税。
财税〔2012〕39号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包括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进行结转,可以不进行结转,但实操中有的企业进行了结转,也是可以的。具体增值税核算您可以看下财会(2016)22号文。
何时注销是企业的自由,但注销时要做账务清理,还有资产需要处置,之前账面资产(宾馆不动产)怎么转到新公司呢?这个不也需要纳税吗?
可以,这样也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
自建宿舍楼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所以工程发票,材料发票进项都不可抵扣,已经抵扣材料用于建设宿舍楼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您好,我这边看不到您提问的课程标题和具体想提问的图片。
请重新提一个问题,注明课程完整标题,并将需提问的课件图片作为附件上传在问题中,谢谢!
是您前边提问的派遣员工吧?可以的。作为福利费核算,不需要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第七条相关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实现控制,“境外”并无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是由“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而不是“兄弟公司”。(如您所述,“都是她投资并实际控制的”,则只能由“她”作为主体来合并报表。)
不含税。你可以参考一下广东佛山税局的答复。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就是说,印花税“借款合同”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目前没有哪个文件要求个独企业必须进行年报审计。个独企业法是个独企业最重要的法律,其中也没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