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做了进项转出之后,就是按价税合计金额计入福利费科目中了。
不需要的,只有非正常损失才需要做进项转出,到期销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首先没有未分配利润是无法对股东进行分红的,其次即使分红也是向公司章程中的股东进行分红,如果其是股东,但是被别人代持的,是不能直接向其进行分红的。
如果“保本保息”,存款性质,倒是可以作为“银行存款”;不过,一般情况下,理财产品不太符合银行存款性质,从产品上讲,这个也与银行存款是单独的。
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通常得有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比如股票。银行理财一般也不会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个人觉得,可能作为“债权投资”(以前叫做“持有至到期投资”)比较合适。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6118。谢谢~
可以开具“贷款服务”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该文件规定,贷款服务不得抵扣;因此,这种情况通常开具普通发发票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层面,A公司、B公司各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相关费用也不能混淆。A公司员工,为A公司服务,相关费用应当列于A公司,而非B公司。
上述情形,有虚开发票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不是以车辆是否上牌作为判断依据,而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所以当纳税义务发生时,就应当缴纳车船税。
首先需要保证业务真实,其次如果必须这样做,建议留存证明资料备查,比如三方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个人为什么替付款的原因。否则因为三流不一致,有可能被认为是虚开的。
根据你的描述,提供的增值税项目既包含设计服务又包含布料这种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主业(或者业务实质)决定是按设计服务开票还是按货物销售开票的。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
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无需补贴印花;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合同金融,也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税。
另外7月1日执行的印花税法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上述固定,如合同没有列明金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实际结算金额确定,如果依然无法确定实际结算金额的,按书立合同时市场价格确定,也强调的是书立时的价格。所以你说的情况书立时是有合同价格的,应该按合同价格计算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