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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甲公司原享有乙公司80%股权,转让40%,即转让50%的股权。
2、商誉实质上是取得控股权后产生的控股权溢价,属于投资方的一项资产。分步交易处置子公司,在丧失控制权日确认投资收益,需要考虑商誉。在合并报表中投资收益金额等于按照购买日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加上购买日合并商誉,减去取得对价和剩余股权的公允。
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专票 ,是无法作废的,只能通过开具红票的方式解决,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无需将已抵扣的发票退还销售方的。销售方依据审核后的红字信息单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什么原因导致“司机的名称里出现自己内部员工”?确实是员工个人车辆挂在平台吗?和其他社会车辆一样?如果是和其他社会车辆一样,我理解属于真实交易业务,就没有不合规。同时要有充分证明,员工从事平台挂靠车辆与该员工的任职受雇的工作是不冲突,是完全分开的两个事项。
一、税收不是由您公司承担,是您公司从司机收入中扣下,然后交给税务机关。打个比方:原本给人10000,要交税2000,您给司机8000;可您没扣,给了司机10000,那就相当于原本给人12500,扣下2500,税后给了10000。这不是您公司要交这个税,是您公司屈服于司机,给司机加钱了。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此条款自然无效。司机当然也有自行申报义务,但司机的义务不能豁免您公司的义务,这是税收管理的两个环节;他申报时,已经扣缴的税,会减出来,不会重复计税。
三、印花税没有法定代扣代缴规定,可能您没有说准确,应当是委托代征。这就是民事义务了。当然,即使民事义务,如果已经签约,自当依约履行;若未签约,或者合约到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约或者续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贵公司与境内客户的结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并以此开具增值税发票。
贵公司上述情况属于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原计入损益的部分应当全部在当期冲回。该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即使走“减资”程序,那也是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清偿债务提供担保之类),不是说“之后又不想做实收资本”而可以随意改变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说的“因一定原因”,是指什么原因?
一、正常操作,应当修改所属月份申报表。
二、如果嫌麻烦,可以年度汇算清缴时补上。
当然,本来属于上一月,却申报到下个月,自然并不合适。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的根本,原本不在于税务问题,而在于您这个业务本身的问题。既然2021年12月31日为基准合并日,1-6月被合并的这个公司怎么能依然有账呢?
如果您并未依照协议来履行,那么这可能原本就不是个有答案的问题,或者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不是“可以”,而是“理应”一并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至于您顾虑的“合同、发票不一致”问题,退一步讲,即使真的不一致,那也是税法要求的;反之,依照税法开票,再按照发票改合同,反而使合同不符合实际了,这样自然不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