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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购买了2年的延长保修服务50万元,赠送1万元“灵活支持服务”,则其实并非“免费”赠送。实质上,客户支付50万,购买延长保险服务49万、灵活支持服务1万。在客户付款之时,可以作为预收账款,而于客户实际接受服务之时,分别结转收入及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由此来看,既然“整个研发中心有总裁,统管整个研发中心的研发事项”,总裁可以作为研发人员。
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您公司对于总裁实际工时,进行分配即可。
另外,关于“183天”这个数据,是“企业科技人员占比”,即: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至于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则与上述天数无关。
关于虚开发票定义及处罚,可以基于行政、刑事规定,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其实,防范虚开发票,只要恪守“三流一致”即可。比如您买了甲公司的货,那就一定把货款打到甲公司账户,一定要收票面销售方为甲公司并且票面各项与实收货物完全相同的发票。
按照您的描述,所支付“产品费”,乃是您公司为了购买该技术配方所发生费用支出,而该技术配方已经研发完成、再提供给您公司使用;因此,该“产品费”不属于您公司研发费用。当然,如您所述,“使用该项技术配方的过程中,我司会根据各方面的需求对此技术配方进行升级、改良及其他的研发活动”,这些可以作为研发费用。
1. 关于租赁准则,承租人的相关核算中,中美之间差异还是比较大的。
中国租赁准则中对承租人采用单一租赁会计模式,无需进行租赁分类测试。后续确认的总租赁费用(即,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与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之和)是前高后低的。
美国租赁准则中承租人采用双重租赁会计模式,即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下的后续计算与中国准则相同。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将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作为一个平衡项目,总租赁费用以直线法确认。
2. 关于承租人中租赁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中国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美国的规定与中国租赁准则类似。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的租赁开始和结束日期。
这笔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只是“破损……理赔”,并未发生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我给您写一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如上所述,既然“对方负责员工的培训与管理”,则此业务应当属于加工,适用13%税率。
严格来讲,这样并不合规。发票要求据实开具、票实相符,三流一致,即: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必须一致。如上所述,“付款给京东,但发票由该商家开具,两者名称不一致”,这样是不妥的。
当然,类似这种情况,也不是您公司这一家,您可将这个情况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理论上,账簿不健全是核定征收的一种情形。但这种情形,更多属于一种税务机关征税保障手段,而不会成为企业权力。尤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通常其核算规范要求较严(很难想象一个房地产企业竟然账簿不健全);税务机关会在日常就会督促企业规范账务,而不会等到某项转让发生才不得不核定征收。而且,说句实话,据我所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下的税负率,更多时候会高于账簿健全下依法据实计算的税负率。所以呢,还是建议您规范账务比较好。
按照9%还是13%,关键在于是(9%)否(13%)属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
(农产品)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您可根据上述定义,结合您上述产品实际情况,对照适用一下。
“村委”,不是“其他个人”。
增值税条例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也就是说,其他个人,就是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