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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部门在研发中的定位是支持者和管理者,体现在参与事前计划、事中监控、事后分析;2、深入研发部门多了解业务进度,与项目负责人和基层员工来沟通。比如,人力上人进度和研发周期和前期规划的匹配。
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贵公司采购的AGV车辆需要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需要查询《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判断贵公司采购的AGV车辆是否在免征范围内。具体操作中,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3、车船税:根据《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因此,需要根据贵公司采购的AGV车辆是否符合财税〔2018〕74号规定的条件和是否在《目录》中来判断是否属于可以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车辆。
4、固定资产:贵公司采购的上述车辆应作为生产用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申报出口免抵退时,不仅局限于一般贸易,还有进料加工、对外投资等监管方式。直接退运,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货样广告品如果能按规定出口并收汇,可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可以的,增值税是公司作为核算单位的,不管是取得何种税率发票,只要公司取得允许抵扣的专票,都可以抵扣,和您的销售税率多少无关。
只要符合增值税留底退税标准和适用条件 就可以的,比如如果您根据属于小型或者微型企业 ,您就可以按最新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申请退还增量及存量留抵。如果不是小型或者微型企业,您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5964。谢谢~
您是说申报表吗?没见过您说的项目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不知道您是不是这个情况。
您好,已为您转到咨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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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需要明白一点: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那是工资的一项收入。财务部或者扣缴人员,只是作为公司员工,为了公司取得某项收入,而受公司指派做的一项工作。
我们再打个比方:就说饭店吧,是不是把客人支付的饭费都给厨师、服务员分了啊。当然不是,餐饮收入是收入,工资是支出,收支两条线,这是两回事。
取得个税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没有所谓“怎么冲销”一说。这个“银行存款”,和别的收入没有什么两样。
这位朋友啊,您可是打错了关键的字啊。“水资”这是啥意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