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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并非“非正常损失”情形,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账务方面,将上述原材料成本结转营业外支出即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职工作为宿舍”,即为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租赁服务,符合上述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境外公司应在境内使用维修合同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境内企业有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在办理境外企业印花税申报缴纳时,境外企业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办理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的,法律也是认可的。所以长投采用权益法核算,持股比例需要按股东内部约定的股权比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应该在确认收入时也就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的。
所以您说的只是预收款尚未生产时 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未确认收入,不应该开具发票。
在货款未到账、货物未发出的情况下,也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未确认收入,同样不应该开具发票。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从这个条款来看,就是说原本应该达到纳税义务时间确认收入时才应该开票,但是如果你没有按规定时间开票,提前开票的,虽然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只要先开发票了,需要先缴纳增值税。
这需要看你具体外包的业务是什么业务了,需要根据外包业务不同开具不同税收编码的发票,比如如果是人力资源外包,开具的是经纪代理服务的发票,如果是建筑服务外包,提供的就是建筑服务的发票。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站在税收的角度,食堂如果是企业的组成部门,那么其产生的成本费用需要列入公司支出的话,不管是备用金形式(转钱给食堂)还是实报实销方式,都需要提供合规合法的票据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不能由食堂自己记账,账务是需要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中的。
您好,老师已为您电话解答。
增值税凭票抵扣,现在肯定没有办法了。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应当自装修完成(即2021年12月验收)之次月起,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按照不含税总价进行摊销(未支付部分挂应付账款)。
参考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需要的,员工的按工资薪酬计算个税,客户的按偶然所得计算个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