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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基于集团、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计提或者上交的所谓“管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当然,会计处理方面,自行计提、上交并写分录即可,只是要纳税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二、如果集团确实为子公司提供了实质的服务(打个比方,集团派人来给子公司会计讲了一天的企业会计准则),那样依照市场价格正常确认相应费用即可,这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作为“关联企业”,最关键的是“市场公允价格”。
但是,如果没有实际提供服务,只是计提,则不得税前扣除。(发生服务而未支付可以。)
三、根据外管局要求,非贸付汇单次支付少于5万美元,可以不用做支付备案。反之需要做备案。这个备案是外汇规定,不影响征税。不管什么金额都需要进行征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发票本身不是应税凭证,无须缴纳印花税。
可以抵扣。
事实上,上述业务可以解读为,您公司为另一客户(客户是谁无关)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之类的业务,而与之相对应,您为取得该项服务收入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比如上述“租车”,则为您这一方之进项,自然可以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这个情况非常容易,不拿发票来,或者不配合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给他钱即可。如果您说钱已经给他了,那自己“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老师也没办法呀。当然,大家“一拍两散”,告诉对方税务机关,货已退回——对方也别想抵税。
这个事情需要据实论之:
一、如果属于员工开自己车,办理公司公务,因此实报实销油费,则原本属于公司费用;如果拿公司抬头发票来报销,直接作为公司费用即可,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也不构成工资及保险基数。
二、如果员工自己私事加油,公司给他报销,那就相当于发工资了。需要算个人所得税,构成社保基数。
事实上,所谓“替票”一说,根本已经不合税法。况且如上所述,既然“员工自己承担车位租赁费”,怎么又能在公司报销,还“用来做差旅替票”,这就完全违反税法“业务真实、票实相符”等要求了。此票自然不能用以抵税。
税法上没有代为借款的说法,按你的描述就是借入款项再转借出去了,所以应该对从对方收取的利息计算增值税,作为收入,支出利息作为成本进行入账核算。不能不入账的。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1988)国税地字第30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一、土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年税额=土地面积×单位税额(各地不同)
二、建筑物若为房屋,则需要缴纳房产税
(非出租)年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率)×1.2%
注(一):扣除率各省自定。
注(二):房产原值应依据账面会计标准确定,并包含地价;若无,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按照“财税〔2016〕47号”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征收率5%)。另外,根据增值税一定比例需要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5%或者1%)、教育费附加(3%)等。土地租赁合同按照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20%。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简单来讲,盖了100套,卖了99套,就按照99套的收入、99套的对应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待后续再卖那1套时,按照那1套收入、1套对应成本单独计算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