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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海洋动物尸体应当作为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
根据环保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上述第三类、第四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只要符合上述排放标准,自然可以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您的描述,这不属于会展服务,应该根据对方具体提供项目开票,应该开具培训费,场地租赁费等内容的发票。
是按照原来购进时取得发票的税率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的。也就是您举例的购进时的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个独企业做股东取得分红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缴纳20%个税,而且取得股息红利不是增值税纳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发票的。
不可以的,可以用电子普通发票抵扣增值税的只有旅客运输服务和通行费。
我理解这是不可以的,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不同纳税主体,谁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应该谁来开具发票,如果暂时还不能开具,建议和对方协商暂缓开票,待可以开具发票时补开。
增值税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可以参考〔2016〕36文件的附件,其中有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者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并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需要满足这些条件: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向客户收取的所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和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②纳税人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③如果客户要求发票,纳税人应向客户全额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具体资料和是否需要审批也请咨询下当地的税务机关。
另外,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万以下是免增值税的。
企业所得税没有对这个类别有优惠,具体要看企业是否能适用其他优惠政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结果。
一、关于契税,这个可以扣除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六、(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而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二、您用了“等税费”措辞,其实,获得土地时,除了契税,也就是印花税了。这个之前计入管理费用,现在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关于这个项目,基本认为可以作为“管理费用”进行扣除;至于现在所入科目改变,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未随之改变,算是个小小异议,不过问题不大。
其实账务处理基本原则乃是“据实”。您按照实际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事实上购入了,就确认购进(不是说没有发票,就不确认购进);事实上销售了,就确认销售。
至于发票,明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拿到,就没有什么税务方面的影响。如果约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将这部分税额先挂在往来科目,待取得发票勾选后结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
此要求符合文件规定。
政策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按你公司的固定资产设置标准,看做是一项资产的话可以统一按收到发票的总金额计入一项固定资产。
如果按你企业的固定资产设置标准,可以分开核算固定资产的话,可以按不同的资产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