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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确定“劳务(服务)”确实发生在境外,则无需扣税。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关于固定资产确认,会计与税法没有根本差异。更多时候,其实是会计上原本就应当结转固定资产了,而出于税收目的,不结转固定资产;其实并非差异。事实上,结转固定资产原本就是一个会计概念,税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执行会计要求即可。
您买入一项资产,如果不是为了销售,并且能用一年以上,就是固定资产;如果反复使用,但用不了一年,就是低值易耗品。
如果您租了一项资产,比如租房装修,并且这个资产的租期在一年以上,这个装修费就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暂时还可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身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情况,按照您的描述,建议先作一个中间过渡,然后根据“人工费”受益对象,再在各项产品成本乃至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比如说:10万“人工费”,有6万是为A产品生产工作,4万是为B产品生产工作,那最终就要分别确认“生产成本-A产品”6万、“生产成本-B产品”4万。
请您补充两个数据:
1、您转让这个股权,收了人家多少钱?1000万是股权转让收入吗?
2、您投资时实际拿了多少钱到公司?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附件4,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交易中,挑选返工服务的提供方在境外,但是接收方在境内,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9]312号的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有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融资租赁属于“租赁服务”,而且您取得发票确实为13%租赁服务发票,虽然是融资租赁的利息,对方也是按租赁服务纳税的,所以只要该租赁资产用于可以抵扣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
您所说“自然人在2023年度里变更国籍”,是中国人变更为外国人,还是外国人变更为中国人?
这个一般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即可。
根据“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环境保护税性质与上面类似,通过此科目核算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