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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文件相关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个人认为,合同所示各项,皆属于“一般”、“常规”情形,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购买方丢失增值税发票后,以什么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您参考以下情况:
情况一: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的是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
2、丢失的是抵扣联,可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
3、发票联、抵扣联均丢失的,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
情况二:丢失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上没有明确说明,可以参照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实务中通常也是凭销售方提供的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
既然是“境内公司来为我司服务”,只不过是在“境外”结算;那么,应当由“境内公司”自行申报纳税即可,不涉及涉外支付的代扣代缴呀。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经济增加值 = 税后净营业利润 -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 平均资本占用
这个是我帮您百度到的 ,不知道您是用于什么,有个网址说的比较全面,给您一个网址,可以参考一下。
https://zhuanlan.zhihu.com/p/399233778
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盘盈”,就是之前少记了;应当按照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相关科目(还是那句话,不可能无缘无故“盘盈”)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以前年度折旧)、成本费用(补当年折旧)
贷:累计折旧
一、可以冲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是依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房产原值,既然“冲减”是为会计准则所允许,自然可以据此减少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乃是土地面积,与此项“冲减”无关。
开具“销售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即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8.无形资产。
作为施工方,账务处理如下。
(一)进行施工并发生成本(累计)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二)与甲方办理结算、收取部分款项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三)按照进度确认收入、成本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之金额,应当按照履行此合约的进度计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其实,这就相当于把这些都卖了,然后用卖得的钱来还账;或者理解成首先卖给有限公司,账上挂“应收账款”,然后与“应付账款”去对冲。既然“卖掉”,自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以固定资产为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这个事情需要据实来看:打个比方,您就是流动经营或者线上经营,确实没有,那也没有什么。而如果确实有,但未反映,那就不符合实际情况,那就不行了。
应当计入“应付账款”。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而“其他应付款”相当于一个“兜底”,放一些列举项目之外的流动负债项目。
需要补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相关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