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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若不符合此文件规定,可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关于企业集团如何认定呢?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了相应答复(2021-04-29):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按照“国税发〔1994〕89号”相关原则,临时工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也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只是既然未交社保,则这一项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了。
既然乃是“进口设备,后续……现场技术指导”,则属于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应当按照6%(技术服务)扣缴增值税,按照10%扣缴企业所得税。
严格来讲,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说,软件使用许可,应当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当然,适用税率都是6%,影响也不大。
您所说“贷”,是什么意思?(只听说“贷款”,第一次听说“贷设备”呢。)
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税法规定,不在于合同约定。
培训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3%,今年执行1%征收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用于境外员工使用”,那就是完全发生在境外了,应当不用扣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1、外贸企业需要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2、外贸企业申请了出口资格后,也可以从事境内销售。
3、这种情况下,该发票的进项税额应全部不予抵扣,等办理出口退税后,其余内销货物向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再进行抵扣。外贸企业应尽量避免将内销货物与出口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中。
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您的描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注:长期待摊费用,通常是指发生依附于其他资产的支出,而这个“其他资产”并不属于本公司。)
参考“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