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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另外,纳税人尚未弥补的企业所得税累计亏损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扣除。这在税务答复中也有明确。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k3NDk2MQ==&mid=2650305323&idx=5&sn=640b88d7f1bef9cfd12aaa5a9685b72f&chksm=bece57b589b9dea37a51bd5aa45c290e41373211a2a6cb69f3eeb2541d0b342830f200214a30&scene=27
一、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适用1%征收率。应当按照1%开具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
(一)如果符合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情形,则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票时按照3%开具。
(二)否则,应当按照13%税率计税、开票。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以上属于税收方面的全国性规定。至于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方面,建议向当地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直接咨询。
您的理解都正确。可以复印件、追溯五年扣除。
一、由于街道办事处属于“非经营单位”,则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之原则,以内部凭证及收款凭证入账是可以的。
二、基于发票丢失可用复印件代替的原则,收据自然也可如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则明确,应扣未扣费用可以追溯五年扣除。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与是否“临时”用地无关,关键在于“用地期间”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自然产生应税义务,也不存在“退还”一说;如果没有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本就不应产生这个应税义务。
我看您之前提问过。直接说了吧,施工企业给建设单位施工,土地使用税是由建设单位来交的。即使临时占了地,那个“地”是谁的,谁来交土地使用税;至于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因施工企业占地而收取费用,但土地使用税的法定义务无法转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一般而言,作为施工企业,给客户施工,客户土地的土地使用税,不应当由施工企业来交的。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常规计税方法,就是一般计税方法,除非另有特殊规定。
相关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之固定资产,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上述情形,既然“已抵扣过进项”,则不符合特殊规定,自应回归一般计税方法,应当按照13%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说的情况是可以的,会计上反应真实业务情况,但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纳税调增处理。
这儿是指包含了所得税的金额。因为这个所得税,是包含在价款里面的;属于对方的一项支出,但对于支付方而言,其费用是包含这个数了。
一、您的理解正确,事实上,上述情形,设备并未销售完成,所收货款,只是预收款,不应开具发票。
二、关键不在于收取多少保管费用,关键在于“卖方承担全部保管责任”这个条款。只有实际控制权转移,销售实现,才能开具发票。
三、是的,这会认定为虚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