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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也就是说,单纯的年限不是关键因素,关键要看“确实无法偿付”这个条件。
比如说吧:原值共100万,已提折旧60万。拆除其中40%的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 16万
累计折旧 24万
贷:固定资产 40万
将货物出口香港,可按规定办理增值税退(免)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上,没有问题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程序上,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上面图片描述,这属于提供“建筑服务”。既然已经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据其入账即可。至于员工,那是施工方的员工,不是您的员工。即使以“工资”作为计费标准,也只是一种计费标准而已;也就是说,无论什么名义,您支付的都是建筑服务费,不是工资。因而,也就不需要所谓“工资流水”。
如果本土藏家在境外购买艺术品后带回中国,在报关进口时需要缴纳增值税(部分货物需要缴纳消费税)和关税;如果把艺术品留在境外,则无需缴纳中国的税费。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3%);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
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
关税率区分不同艺术品税率不同。可按照进口商品编码归类查询。
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需要。
我们举例来讲。比如本表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我们知道,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也就是说,即使您1月处置一项固定资产,这个月还是要计提折旧的。那么,如果这项固定资产不纳入此表,则这一栏数据就不全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可以要求售卡方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这其实只是预付账款转让,不需要视同销售。
三、可以按照捐赠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凭证抬头,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我想,这儿和您的情况,应当性质差不多,可以参考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能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而此文件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购进贷款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明确,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只有向工会组织拨付、并且取得工会组织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收并开具的合规凭证,才可以作为工会经费依法税前扣除。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其他收益(也可冲减之前计提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