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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收费本质上都是小时收费。内部考核也是使用小时数。只是对客户报价习惯上用cap(总包价)。
这个业务一般收费六万。根据工作量上下浮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只是权益法下基于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而“被投资方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则此项收入税法上并不成立;应当予以纳税调减。可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行,持有收益账载(比如)100万,税收0,纳税调整-100万。
您所说“未分配的投资收益”是什么意思?是成本法下“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还是权益法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上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也是一样,属于哪种情形?您或者举例,或者写写分录,老师才能明白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明确: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也就是说,电梯属于房屋建筑物组成部分,不能一次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上,承租方已经并不区别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但税法上尚未改变。那么,如果属于融资租赁,则税法、会计并无差异,不必纳税调整;如果属于经营租赁,则租赁费支出(税法)与折旧和利润(会计)之差,即为纳税调整金额。就本题而言:(623367.55+48501.27)-337784.42,这就是纳税调整(增)金额。
您说的B公司是上市公司股票吗?如果是,以下交易中都涉及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如果不是股票,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涉及增值税。
A购买股权只涉及印花税,出售方C涉及转让环节印花税,股权转让个税。A再转让给D涉及印花税和经营所得个税,D涉及印花税。
向客户赠送礼品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所得税也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可以按业务宣传费做税前扣除。
如果客户是自然人,需要按赠送礼品公允价值计算代扣个税。
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啊?您举例说得具体完整一些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您需要先确认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果是不需要代扣增值税,如果不是,需要代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打个比方:您会计上计提折旧100万,税法上,只能计提60万,所以您就调增40万。就是这个道理。
如果此项分配,已经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则本年会计利润已经包含此项收益。那么,在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时候,应当对此进行纳税调减。可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 4 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如果此项分配,已经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则本年会计利润已经包含此项收益。那么,在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时候,应当对此进行纳税调减。可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 4 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