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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您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与上述文件进行对照。若不能确定,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我并非不愿意给您直接答复,只是此类业务,问题描述通常难以做到准确、全面,所以担心误导了您。)
二、若适用不征税政策,则全额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若适用不征税政策,则不开具发票。
如果此项“新产品试用”及“成本补贴”,与您公司是否购买“新产品”并无挂钩(即:买不买都给),则属于一项接受赠送活动,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
借:库存商品
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超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只要业务真实即可。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2021.7.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但这并不豁免企业仍须依照其他法律进行许可登记之义务。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等措施。因此,如果持续发生核准经营范围之外业务活动,还是应当办理相应注册登记。
一般情况下,存入保证金和退回保证金,都在您的银行账户中,所以核算时是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所以存入和退回时并没有影响现金流,不需要填写现金流量表。
您是问是否可以按9%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是吗?如果销售方是自产农产品销售就可以的,您可以和销售方确认一下是否自产。
既然“定额交通补贴”:
一、其实不需要提供发票。
二、应当纳入工资表。这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所得),可以据此税前扣除。当然,这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但是,交通补贴限额免税,具体标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这样和您说吧:您卖了100万,折扣了1万,也就是说只有1%,冲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其实没有真的折扣,那也是偷税。反之,还是卖了100万,折扣了30万,真实发生,冲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那也没有问题。没有高低不同,关键在于是否真实。税务局注意、核查,那是人家的工作;只要您没有舞弊,也不怕查。
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按照您的描述,“出售价格15万”,那您的问题就是“实际收了15万元钱”,是这样吧?以下就这样答复您。
那其实并不复杂,这两张发票是一样的,因为基于同样事实。
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车价合计:15000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2743.36元,税额:17256.64元,价税合计:15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
你是问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税前损失扣除吧?我的理解只是异常名录还不足以支撑税前扣除?一般情况下还是需要有其他证明无法收回的证据材料的,证据材料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上述23条虽然说逾期三年以上已经做损失处理的可以做损失扣除,但也明确需要说明的,而这个说明我理解起码也得有你们催要的记录,诉讼的证据等。
不需要。
如上情形,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所列“视同销售”情形,皆不包含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