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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销品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按广告或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如果有实物辅销品在促销活动中对外赠送,则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赠送对象如果是个人,还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上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是搞促销活动无偿赠送吗?如果是,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的,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申报表需要填写A105010报表的第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和1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进行调整,同时需要填写A105070报表,进行全额纳税调增。
如果明确是为了餐厅经营购买的蔬菜可以抵扣进项税,这个如果是明确用于餐厅经营的,不需要和物业收入分摊的。
但有一个还需要注意,只有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的蔬菜,凭免税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如果从批发零售环节取得蔬菜发票不能计算抵扣的,当然如果取得专票就是可以抵扣的。
受托加工产品,你们负有保管义务,但该批次牛并不属于你们的资产,就这批牛的损失,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解决赔偿问题。如果确认需要由贵司来赔偿,则承担并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可列营业外税前扣除,以合同、协议、死亡相关证据资料、付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首先,我为您解释一下,上述情形,您公司并未“吃亏”,不存在所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反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
我们举例来看,比如截止2022年1月,您有留抵税额60万元,假设您没有申请退税,2022年2月出现了销项税额70万元,然后您缴纳了10万元,且此刻不能再留抵退税了。
然而,如果您在1月申请退回这60万元,2月则需要缴纳70万元,这样您其实净资金流出还是10万元啊。所以说“并没有吃亏”。
2022年2月之前的道理,我们已经讲完了。
然后,要从2022年3月开始讲了。显然,如果不是小微企业或者特定制造业等行业,则距今未满6个月,自然不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再解释一下您最后这句“因为22年2月已经缴纳增值税税,故应该从22年3月开始重新计算6个月”的疑问吧。“缴纳增值税”当然不会反而导致不能“留抵退税”,而是说您这个月把留抵税额用了、抵了,而没得申请了。假设依照上面数据,您2月不抵那60万元,直接缴纳70万元,自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法律有一条原则,叫做“立法目的”原则。
这儿也是一样,要从立法目的来看。显然,税法这儿明确的是,增值税本身不能作为印花税计税基础。那么,如您所述,只要合同条款能够明确得知增值税额,自然不应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能否详细说明具体的问题?
这一般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您公司取得发票,然后给B企业出具分割单。这样的话,您公司不需要作为销售处理,但相应成本费用要随之调减。
二、您公司给B企业开具相应水电费发票。这样,您公司成本费用不需要调减,但要确认水电费的销售额。处理程序与上述临时增加项目一样。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税务的角度来讲,企业重组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59号)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权收购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企业合并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您指的是哪一行?说一下这一行的内容吧,或者上传一下这个表(标出您的问题行次)。
如果属于本公司抗疫相关活动,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如果属于社会抗疫活动,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从广义上讲,作为劳动保护费用,也算可以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先用通俗语言为您解读一下这个优惠:比如您是商贸公司,买进货物,支付款项里,有一部分进项税额;虽然这个进项税额,最终在商品销售时得到抵扣。但是,作为商贸企业,肯定要始终保持一部分库存,也就是说,始终有一部分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而留抵退税政策,就是将您得不到抵扣的这部分进项税额,退回给您。
先来看不限行业、符合条件就能享受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我们再来看针对特定行业的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