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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的快递费用属于服务贸易性质的收付汇,不会影响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平衡。如果实际收入超出实际支付的运费,差额部分应计入收入。代垫运费不是自己开的发票,是由收取费用的一方开发票,你们只是垫付资金所以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5〕72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因此,上述招用的退休人员、实习生,都属于在职职工;当然,若属于非全日制员工,可参考上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的规定执行。至于劳务派遣人员,则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司向地震灾区职工赠送物资属于公益捐赠行为。
增值税方面,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这个还是需要汇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说,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也是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因此,上述情形,我认为适用6%税率(一般纳税人)或者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是正确的。
您好,迪拜属于阿联酋,我国和阿联酋有国际税收协定,详见税务总局官网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3711/content.html
迪拜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请联系您的迪拜会计和税务顾问,如果有需要铂略可以推荐。
对于阿联酋税务和投资环境的基本情况可以参考如下资料
https://www.investgo.cn/upfiles/swbgbzn/2021/alianqiu.pdf
所谓“供应商给返利1万元,不开具红字发票”,这个前提原本就是错误的。销售返利,原本应当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实不相瞒,纳税人不能因原本错误之前提,反而获得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因此,即使未开具红字发票,收到返利时也应作如下冲减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固定资产 8849.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50.44
需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至于企业所得税,虽然也视同销售,但仅仅体现于申报表,并且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其实一样的。
一、关于“2.1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增加200*22%=44万做长期股权投资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4万
贷:投资收益44万”
这样做需要有一个前提:即净资产增加乃是因为被投资企业盈利。
二、关于“2.2根据股东分红300万元决议做应收股利账务
借:应收股利-B公司66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6万”
若分红金额大于投资后应得收益份额,则应当冲减投资成本。
三、关于“3.2将获取的分红款合伙人决议其中50万分给3位合伙人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万
借:应付股利-x合伙人30%--15万
应付股y合伙人30%--15万
应付股z合伙人30%--20万”
分配比例是否已经约定,还是计算失误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