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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得确实“无偿”。
二、需要符合企业集团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了相应答复(2021-04-29):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当然、完全可以。您雇何人为员工,或者说与何人签订劳动合同,只须公司、员工协商一致即可,税务机关无权干涉。事实上,我再和您说一点,即使属于临时工、季节工之类,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来算。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实收资本不到位,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注意一:
只有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二:
对于认缴期限尚未到期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说的这个问题总局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政策也不一致,我这里有个链接,是各地税局口径,你可以参考一下。
这是典型的会税差异,财务上可以按6年计提折旧,按年进行纳税调整就可以了。
在经营阶段,投资人对取得的收入按其提供的服务进行开票纳税;再转让阶段,就其所取得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进行开票征税。
请您补充一下,供应商已经发货了吗?
一般而言,销售货物预收账款并不需要开具发票,除非属于预收租金、销售预付卡、建筑房地产预收款之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当然,若为营改增项目,业务发生中或者结束后收款,因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自可依法开具发票。
可以计入职工福利支出核算。
关于这个问题,山西税务曾经答复如下(2017-07-11):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可以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您也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一、减资可以,但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如果只是减资(实缴资本),则不直接涉及税收问题。若资金不足,挂账也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若符合上述定义,可作为固定资产。但具体分类,有种观点认为这不属于“房屋”,而可作为设备器具之类,因而不用缴纳房产税。这一点可能有些异议,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