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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第三方为您单位办理退票手续而收取的退票费,应当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给您单位开具发票。
建议采取第二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将原辅包材提供给W厂,如果不是以出口销售的模式出口,也不符合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的相关定义。因为虽支付加工费但境外企业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成品并不复运进境。成品从W厂直接出库销售A公司国外客户,但A公司并未就成品报关出口,不能进行出口退税申报。而采取第二种模式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将原辅包材出口给境外子公司B,按规定免抵或免税申报,由B公司委托W厂加工后,结算并销售,不涉及国内税收。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所称“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当然可以。
但要区分资金性质(复式记账,借方银行存款,贷方对应什么):如果属于投资收回,自然不涉及税;如果属于利润分回,自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需要依法代扣代缴。
另外,您说的不是“法人”,是“法定代表人”吧?公司本身才是“法人”。
您好!有可能会被税务认定为价格偏低。因为虽然不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并不是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实际公允市场价格。
在所得税,增值税和资源税等方面也是有涉税风险的
一、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这个补贴是给单位还是给残疾人职工的,如果是给单位的,会计上可以作为补贴核算,也可以冲减之前发生的费用,看给予补贴的具体内容来决定,如果是用于以后支付残疾人工资,作为补贴收入是可以的,规范的是使用其他收益科目。发放残疾人工资是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支出,并且如果是工资薪酬应代扣个税。所以你的第一个方式是正确的。如果是给个人的补贴,就是第二种处理方式了。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根据上述对劳保费的解释,应该是因为工作保护原因,购买的相关物品,一般理解您所说的不属于劳保费支出,属于职工福利,取得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
需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既然“打回一笔执行款”,除非该款项已经足额纳税,否则理应补税。
一、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自然应当汇总计算应纳税额。
二、对于其他税种来讲,基本都是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也是分别在房产所在地、土地所在地缴纳。
具体情况,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A公司为代持方,取得C公司分红,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分红,是免所得税的。但取得的免税后的分红在账面上只能体现为投资收益,这个如何支付给被代持方b公司,需要看ab公司之间对于原投资款是如何入账,如何约定的,这个只能看作是bpa公司取得的分红,不是b公司分红。
和自来水公司开具发票选择相同的税目-“冰雪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实物赔付方式承担保险责任的,可以从4s店取得发票,并且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