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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借:长期股权投资 415.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15.30万元
技术公司
借:银行存款 415.30万元
贷:实收资本 132.30万元
资本公积 283万元
既然乃是“自建”,那就是当时“自建”这个房屋时实际花了多少钱,就是这个房屋的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支付“利息费”是您的义务,但依法开票是对方义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这种“利息费”属于“销售额-价外费用”,应当一并按照运输费用开具发票。如果对方不开,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力,或者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发票。
核定时主要考虑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乘以转让比例计算的公允价值,不会因为连续亏损就降低核定金额的,因为净资产是扣除了亏损后的金额。
如果有房产,土地或股权的资产超过资产总额20%,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后的净资产核定,所以不是去考虑子公司亏损,而是考虑子公司股权评估价值。
作为提问者,您是站在哪个主体角度咨询呢?A公司、B公司还是“对方公司”(这是指哪个公司)?
这两种情况都是有的。
一般而言,如果能在支付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声明、持股比例证明等),可以直接按照协定税率扣缴,无需后续退税。
当然,有的情况下,则需要先按10%预扣,再申请退还差额。比如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的香港投资者,若所在国与中国协定税率为5%,需先按10%扣缴,再申请退税。
您可针对具体情况,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经营范围是包含的。如您所说,停车收费原本就是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件明确);而对于合作开展装卸搬运来讲,您这边提供场地和资源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提成),则对于您这方而言,其实也是场地租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无偿赠送的情形,确实是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与金额大小无关。当然,所赠货物购买时若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依法抵扣。
请您补充一下,是签订了什么合同?
一、5000元扣除,是针对每个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言。也就是说,这是不能重复扣除的。
二、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据此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给股东分红也并非不可,这是股东权力,但是需要股东会通过,并按照20%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者皆可,只需如实处理。
税务角度:不得随意变更,需符合政策或税务审批。保存资产使用情况变化的证明文件(如生产记录、技术更新文件),以应对潜在税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