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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入账只能计入某一年的成本费用,如果是需要分次报销支付,可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贷方计入其他应付款,然后分年支付就可以。
不需要。
政策依据: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虽然上述条款不能滥用,但上述“员工出差补贴一天两百”显属合理,因此可以适用此条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因为“没有产生销售额”而收取此款项,则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视同销售,这个是企业一项经营成本,是合理的一项支出,不是用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资金账簿印花税是根据期末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与期初相比增加的部分计算缴纳的。所以不能扣除资本公积数据。
这个道理一样的。如果您的原发票打印出来纸质的,那此时同时也打印这张红冲发票。如果原发票就是全电子化,那这张红字发票也是电子化处理即可。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可知:
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即:清算所得中可以减去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既然“因为质量问题被索赔”,则其属于销售折让。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所确认的收入,而非作为营业外支出。
这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工位租金”开具发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是什么方式打回境内呢?如果只是打回收到的募集资金款项,没有涉及应税交易,不涉及税收问题的。
关于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在于销售主体的确认,也就是说,您公司是作为销售方还是中间方承担责任。这儿有个非常重要、关键的信息,“本公司不具备此类物料制作资质”,那这个从法律上就无法承担作为销售主体的责任。我想审计的观点,很可能就是基于此了。这才是关键之处,而非如何修改合同——得使本公司取得相应资质才行。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