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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系统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属于境外供应商,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境外供应商后期对系统的一些维护也要一并算到特许权使用费中。
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企业所得税默认10%,如果税收协定有约定,可以按税收协定。印花税万分之五。
合同需要在签订后的30天内在税务局备案。
简单来讲,所谓“福利费”,只是一个简称,全称则是“职工福利费”。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职工薪酬准则对于职工福利费的相关定义,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这里也明确了对象乃是“职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销售外购农产品,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提供运输服务,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此属于经营所得,不在代扣代缴范围之内,应当依法自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老规定了。
有风险的,因为正常来讲谁提供服务谁收款并开具发票,显然根据你的描述是A 公司提供了服务,虽然是派的工人完成的,但你需要支付给A 公司款项,如果支付给B 怎么证明这个不是B 真正提供服务,而找的A 开票呢?所以三流一致需要考虑。而且A 如果支付B 属于工资薪酬需要代扣个税的。你这样支付个税都没有人代扣了。
如果是因为公司经营原因储备的,应该计入办公费、劳动保护等类似支出,如果是有福利性质的 计入职工福利支出比较合适。
按工资本年可以扣除的金额计提,如果本年实发90 次年汇算清缴前发了剩余的10 ,那么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就是100,工会经费就是按100为基数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如果汇算前没有发放10,那么税前扣除工资就是90 ,工会经费的计算也是按90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
如按实发90扣除即90*2%=18,与计提工资总额差了2,那么这部分计提数是永久性差异,因为税法只允许按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计算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不能结转扣除的。
这个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A105050报表的填报说明中很明确怎么计算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 ,如果暂未取得发票可以暂估并计提折旧,但后续12月内应该进行调整,但如果不能取得发票,如何调整,并没有明确规定,实物中有不同处理方式。比如: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2、《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规定:(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相应调整。(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还有一种观点,比较折中,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和国税函【2012】15号文的规定,关于新建观点资产已提折旧的扣除,以投入使用后12个月和5年(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即投入使用后6年)为界限,可划分三个阶段:①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可按发票金额确定计税基础;②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自12个月后应做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后再做相应调减;③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超过5年未取得发票,税法上不能再进行相应调减。
建议您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你们当地的执行口径。
延长账期,其实就相当于从供应商借款,占对方款项,应当给予对方补偿,这个补偿其实就相应于占款期间相应的利息,一个月就应当是年息的12分之一,2-3个月依此类推。
问题提到的情形就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减去相应的成本及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收益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如90.65%的股权成本是90.65万元,转让价为110万元,则转让所得为110-90.65=9.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