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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是否属于可以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是需要根据实际项目的开工时间来确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认为总包的项目如果是老老项目 ,分包的工程也就认可总合同的标准,也作为老项目简易计税了,但这个没有明确文件,各地一般在营改增期间都有解答。我给您发一个链接,看看是否有您所在地的解答明确。如果没有简易咨询一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https://www.shui5.cn/article/3c/111044.html
您好!个人理解是可以的。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从原文可以解读出来: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很明显,上面这三个单位,是平级的:比如山东省政府、财政部、38军。反之,如果理解为省政府的某个部门,比如山东省财政厅,那就和财政部不平级了。
也就是说,这儿是指“省级政府”本身,不是省政府的下属部门。
关于筹建期间,我们参考一下税务机关的几个答复: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厦门地税、青岛地税)。关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北京地税)或者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厦门地税)。(宁波国税)工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对于“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如果属于筹建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开办费”。如果进入到经营期,则分别作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1、上述政策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鼓励性引导性规定。
2、补贴金额的理解是正确的。
3、方案中规定,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按照您的描述,大致都与固定资产建造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属于企业筹建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开办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咨询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报表调整,有一点需要明确:报出的表,是不能动的。是调整未来要报出的(比如今年6月)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利润表上年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可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个人认为,既然“水电局开票给我方,我方支付”,则“视为转售水电,需及时跟承包人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是比较恰当的。而且这与符合合同给定。
至于“销售折扣”,那也得因为销售方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让步。这个情况似乎与水电费没有明显关系。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是否独立核算,可以自行决定。
关于区别,打个比方:如果独立核算,则分公司就知道今年赚了多少钱;如果非独立核算,那就不知道了,因为一并纳入总公司了。
二、一般来讲,应当由分公司自行就其自身业务开具发票。因为发票开具,属于税务事宜,而是否独立开具发票,取决于是否独立申报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据此,对财税2018 117号 第二条的理解应当注意
1、“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应为每一排放口排放情况对单一排放口依法不予减征,不是对纳税人所有排放口不予减征。
2、不同应税污染物应当分别计算。
因此,对于第一、二种情形下:
污水处理中心:B口II大气污染物免征;一般企业:B口II大气污染物减征50%。
第三种情形下:
污水处理中心:A口II大气污染物免征;一般企业:A口II大气污染物减征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