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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您说的这些,如果符合上述定义,则需要缴纳房产税;若不符合自然不用缴纳。
毫无疑问,理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直说了吧,哪有什么“管理费”?不还是“租金”吗?
也就是说,此违约金乃是“价外费用”,应当一并按照“租金”开具发票;若为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您好,这个表格请找您合作的事务所,如为您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或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所沟通。我们不会提供此表格。谢谢。
事实上,这个问题一点都不复杂。而且,关键不在于借方“利润分配”还是“资本公积”;总之,就是想让丙有限公司把钱带走。显而易见,一共赚了350万,丙30%比例,拿走270万,甲、乙真会同意?税务机关会认为“甲、乙真会同意”?既然投了100万,赚了350万,说明大家都很聪明啊。除了“自然人要纳个税、公司不用纳个税”之外,甲、乙还有什么能让人(不要说税务机关了,让路人信服也行)信服的理由呢?
一、如果依照法律或者合同,客户仍有权力索回,则仍应挂于“其他应付款”。
二、反之,如果客户已无权索回,则应当转为“营业收入”(注意,是营业收入,就是与这个主业务一并处理),计提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然,如果客户最终仍然能够索回,则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再冲之即可。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查验最近5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按照您的描述,“2018年给客户开的17%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应当是2018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的了,这样就超过5年,恐怕无法在这个平台查询。
不过也没关系,您可以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一下。
您好,这个数值差异较大,建议优选您认为最接近的上市公司,查询年报作为参考。
您好,这个数值差异较大,建议优选您认为最接近的上市公司,查询年报作为参考。
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由此,综合考虑《通知》和《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问题,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您公司在2022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资格,说明2021年度符合条件,可以享受此项优惠。而如果现在取得这个资格,说明2022年度符合《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果2023年度未取得资格,则2022年度就不符合了。
您解释一下“资产减值收益”这个术语吧?这个好像还真不是会计上的标准词汇吧。
如果拟定这个指标一方没有特别要求,但从字面来看,就是每1元注册资金取得了多少收入。比如说:收入5000万,注册资本1000万,那就是每1元注册资金带来了5元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