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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留抵税额指的是销项<进项产生的差额,虽然你不开销项发票,但不意味着你就一定有留抵的,不开发票也要申报纳税的。所以如果确实如实纳税后存在留抵税额且满足退税条件就可以申请退税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你属于批发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你公司营业收入1亿元,从业人数1人,是因为满足1人这个指标,可以判定为微型企业的。但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可以享受留底退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是需要根据营业收入或者资产总额指标来判断的,所以应该采用上述的判断标准,你的收入已经为1亿元,属于大型企业了,所以您不满足增值税留底退税的适用范围了,所以不能适用这个留抵退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理论上,如果子公司承担,可能更加合理一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上述二期费用,与工资总额,应当属于同一年度。
这个问题,需要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
一、关于茶叶
(一)(作为农产品、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二)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而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二、关于牛肉
(一)(作为农产品、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而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三、关于水果
(一)(作为农产品、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而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您应当按照上面定义进行税率适用。需要提示一下的是,适用什么税率,最关键的,不在于有无“礼盒”,而在于“货物本身”。
您好,已为您解答。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5518。谢谢~
上述房产税计税原值构成包括:
一、仓库建造成本
二、整个这块土地(10000平)的地价
三、土地平整费用
政策依据: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略微解释一下,上面这段话,共有两句,我为了条款完整,都列上了。但是,由于您的容积率未低于0.5,因此第二句话其实用不上,而只是用第一句话,即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法律上有一个“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符合特殊即适用特殊,不符合特殊即适用一般。
信用减值损失如何填写企税汇算清缴表,您参考以下情况:
情况一:已采用2019年版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基础信息表108选择“是”),“信用减值损失”无需单独填报,直接在汇缴主表第10行“营业利润”中填写即可,此时该行不执行表内的计算公式。
情况二:未采用2019年版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基础信息表108选择“否”),“信用减值损失”的金额需填写到汇缴主表“资产减值损失”栏次。
仅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可以税前扣除,还需填写A105000表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栏次调增处理。
可以抵扣。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明确如果是, 不动产只要是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福利就可全额抵扣,所以你说的一栋倒班楼(宿舍楼)宿舍楼部分用于食堂,部分用于办公、仓库及接待,属于既用于福利用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前提是你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所以可以抵扣。
建筑企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可视同自产办理出口退税,若企业单独从国内供应商买进设备,卖给国外客户(设计采购EP或者纯采购P合同,不是建筑工程承包EPC合同),不适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退税。建议另设外贸企业,按外贸退税处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