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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商品要缴纳的税种
1. 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2.进口关税。海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或者国境时所征收的税收。
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3.特定商品要征收进口消费税。
消费税有实行从价计征和复合计税两种:
从价计征,比如烟丝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比如卷烟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税额=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税率)×到岸价=常数×到岸价
二、进口货物不征收附加税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进口免税货物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采购价+关税等)(进口关税计入采购货物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如果房屋确实已经拆除,则其“实物状态”发生变化,自可据实申报不再缴纳相应房产税。
全国层面,似乎没有专门针对这个项目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个地方政策,“内财税[2017]2010号”,您也可以看看:
一、对光伏发电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下同)内历史遗址、过境高压传输线、泄洪渠、水坝等无法实际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对光伏发电企业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按相关规定据实征收土地使用税。
正如您之所述,账务处理,应当依照会计规定进行。既然会计准则未设置金额,而以用途、使用期限作为标准,则应以此作为确认固定资产的标准条件。
至于税收方面,比如5000元、500万等,仅是用于申报纳税即可。而5000元、500万属于两项优惠政策,期限届满自会明确是否延续。
若因此税法、会计处理方面出现差异,则进行纳税调整。
这样才是长久之计。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a公司将c公司的30%股权转让给b公司,如果转让的价格大于持有C公司的股权成本,需要按照转让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这里的盖章应该指的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所以没有法人签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以上是个人理解,建议您再和律师确认一下为妥。
开具发票时应按销售的货物的最末级编码开具,如果你购买的设备有对应的编码可以直接开具的,但如果没有对应编码就应该按组成设备的货物分别开具,也可以采用清单开票的方式开具。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产品到期无法售卖,或者临时保质期的原因进行报废,不属于上述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
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纳税申报方面,企业所得税因为属于法人税制,无法作为独立纳税人。其他税种,通常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申报纳税。
具体情况,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的,同意您的这个说法,建议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经查,这个政策规定有效,没有废止或者替代者文件。
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