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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员工不是一个概念;二者可以重合(股东任职于公司),也可以不重合(比如您手里有100股中石油股票,难道您是中石油员工吗?如果您非要说是,那如果您手里还有中石化、中海油的股票,那算谁的员工呢)。
如您所述,“不发工资,每年年底分红(理所当然,中石化也可以给您分红),不签订劳动合同”,则非员工。这儿不需要文件,感觉我上面举了例子,应当不难理解。
我给您写一下分录吧
一、购买预售卡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发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预付账款
三、结转成本费用
借:成本费用(根据员工岗位而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注:此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协会也有其相应证照。
协会通常也会发生涉税事项;退一万步讲,至少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吧。因此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一、既然“9月份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九月计入固定资产”,那么“十月份开始折旧”是对的。
二、发票11月到并无影响。
因此,没有多提折旧,不必调增。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样品成本和运费公司承担我理解从税收角度,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没有问题的,本身就是为了拓展业务给予的样品,属于企业销售费用。
带司机的话,就不是租赁了。比如您出门“打的”,名义上叫“出租车”,其实那是“客运”。啥叫“租”,把钥匙给您,他啥也不管了。如果人家配司机,就不是租了,那是客运。发票要开“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才行。
一、三十年前,我刚上班的时候,有个老头,经常训企业会计,说“这个能在账上列吗”?我就想说,会计不列账上,难道他自己背上吗?我想说的是,税务局管的是“税”,管不着“记账”。这儿根本不存在能不能列支问题(这事公司自己决定),而是能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您既然说“已经调整了”,那就没事了。
无论三流一致,发票合同付款这些,都是印证发票合不合法的问题;事实上,您“既然已经调整”,也就是说,已经按照“不合法”处理过了。(如果有明确证据虚开发票之类,可能还有罚款,甚至抓人,但无论如何都与计税无关了。我估计他们现在查的就是这个事情。)
二、毫无疑问,送给自然人,是要扣个税的。这没争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指出,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这儿只是说“不得加计扣除”,而未否认“研发费用”本身。并且,“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研发费用的认定,并未提及上述情形。因此,《利润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表》应当分别填50万(“研发费用”行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已经放了营业成本200万自然不包含了)、50万、200万。
二、给税务局的利润表,就是会计的利润表,理应一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按照租金千分之一计税。
(当然,如果您说合同名称叫做“物业服务合同”,只是包含了车辆租赁,因而不用缴纳印花税。那么,以后所有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本来1000万,也签物业服务合同,注明物业服务费10元,买卖1000万,那就都不用交印花税了。)
最主要就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三流一致,不得虚开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咱们先不说填表,这样子,还“视同销售”做什么?想想也不可能呀。
这个表的“其他”,是填上面没有列出来的项目;上面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已经列出,当然不往这儿填了。
反之,如果这个在这儿调减,那其他项目,也在这儿调减,那这个表直接就用不到了。
按照您的描述:《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应当填写4万,“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应当填写100万,这样,纳税调整金额=4-100=-96万,即纳税调减96万元。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明年需要进行相应纳税调增。
另外,加计扣除部分,填写于《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