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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注:此处不宜冲减已经确认的职工教育经费;因为职工培训已经完成,职工教育经费已经发生,收取这个款项,是基于员工违约而收取的赔偿款。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呢?
可以在实际时申报,但合同备案可以看下系统是否会卡,原则上是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备案的。如有问题,需要与主管税务局沟通下。
非生产工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如果是因为季节性、疫情等原因造成停工而产生的且当月有产量,正常是需要摊入当月产品的,当月没有产量的,可以考虑将其放在在产品或减少当期存货的减价准备,和以后生产的产品一起分摊。
如果是不是因为停工等偶发性原因的,可能要考虑工时的分配机制是否合理。
您好!需要做决算的;如果是您单位自己施工建设的话,自己单位做决算;这个没有什么税务风险的;属于建筑物,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以上仅供您参考。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585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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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商品要缴纳的税种
1. 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2.进口关税。海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或者国境时所征收的税收。
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3.特定商品要征收进口消费税。
消费税有实行从价计征和复合计税两种:
从价计征,比如烟丝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比如卷烟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税额=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税率)×到岸价=常数×到岸价
二、进口货物不征收附加税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进口免税货物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采购价+关税等)(进口关税计入采购货物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如果房屋确实已经拆除,则其“实物状态”发生变化,自可据实申报不再缴纳相应房产税。
全国层面,似乎没有专门针对这个项目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个地方政策,“内财税[2017]2010号”,您也可以看看:
一、对光伏发电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下同)内历史遗址、过境高压传输线、泄洪渠、水坝等无法实际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对光伏发电企业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按相关规定据实征收土地使用税。
正如您之所述,账务处理,应当依照会计规定进行。既然会计准则未设置金额,而以用途、使用期限作为标准,则应以此作为确认固定资产的标准条件。
至于税收方面,比如5000元、500万等,仅是用于申报纳税即可。而5000元、500万属于两项优惠政策,期限届满自会明确是否延续。
若因此税法、会计处理方面出现差异,则进行纳税调整。
这样才是长久之计。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a公司将c公司的30%股权转让给b公司,如果转让的价格大于持有C公司的股权成本,需要按照转让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