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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定义,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如上所述,既然“只有转让股权的投资收益,没有分红的”,那确实不涉及此表数据之填写。
其实,这属于因为产品本身引起问题而导致的销售折让。应当由您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来冲这部分金额;您公司冲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同样的,客户冲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资产重组”的条件,皆描述为“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因此,如果存在债权债务(不存在自无影响),则须一并转让,才符合文件条件。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如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要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比如说“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虽然您未明说,但我猜可能不符合这个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留存备查资料第1项,就是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您如果没有立项,恐怕影响加计扣除,也会影响高新企业认定。
参考财政部相关答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也就是说,对于预收款而言,现在使用合同负债进行核算。
当然能够享受。但是,如果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这个核定率里已经包含了您说的这两项。
当然,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通常收入比扣除项目更容易查实,因此多采取按照收入额进行核定的。
所谓“差异”,就是税法与会计对于一项业务之不同认定。比如行政罚款,税法今年不让扣,明年、后年还不让扣,永远都不让扣除了,那就是永久差异。
那么,如果税法今年不许扣除,但明年、后年确定可以扣除,这属于暂时性差异。但是,税法扣除的一条原则,无论哪一年,都要遵循的,“实际发生”。比如上面两个项目,如果您估计未来会发生,且未来税法可以扣除(因为即使结转累计扣除,有的项目也有比例限制),那就作为暂时性差异;如果估计不会发生,或者不足以扣除,那就是永久性差异了。
服务费具体提供什么服务?维护保养的话属于现代服务,税率6%。
现实中,这个似乎是不交税的。咱们挨个税种说说。
一、土地增值税,其征收对象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不在征收范围。
二、契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目前宅基地似乎不办权属登记手续,那就等着吧。
三、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农村宅基地,所谓“买卖”,其实也就是个使用权的过渡;至少征税依据不明确。
您这个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