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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此费用与培训本身无关,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而为职工福利范畴,不得抵扣。
相关资料: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一、自“9/19日完成公司名称变更”,您公司应当以变更后的新名称对外开具发票。
二、同样道理,关于收取发票抬头,也应以“9/19日完成公司名称变更”作为时间截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上述“餐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答复可供参考:
1、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2020-01-19):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重庆市税务局答复(2019-10-12):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开票方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开给购买方,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报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凭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根据准则规定,企业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也可以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应当冲减相关(技术改造)成本费用,或者计入“递延收益”后分期结转“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应当冲减相关(技术改造)成本费用,或者计入“递延收益”后分期结转“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应当冲减相关(技术改造)成本费用,或者计入“递延收益”后分期结转“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如上所述,若相关(认证)服务活动完全发生在境外,则无需代扣代缴税金。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需要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税法中,虽无直接、明文规定,但有相关资产税务处理时不得任意改变折旧(摊销)方法、预计净残值等要求,道理是一样的。
肯定需要计提,只是个先后顺序问题。我给您写一下整体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也就是说,上述分录可能会有先后顺序不同,但肯定都要有的。
原则上讲,一项需要分摊的费用(其实也算是一项“资产”),不仅看其有效期,也看能否必然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如上“OAS认证费用”,只是“有效期5年”,但5年内并非因此费用而必然带来经济利益之流入。因此,可以一次费用化,不必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