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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业务中,需要明确贵公司所签订的销售协议中权利义务的划分。尽管货物没有实际到贵公司工厂,但是如果贵公司能够实际控制货物,那么应当按照购进货物和再销售处理,相应的原始凭证则包括贵公司与上游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与下游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收款凭证等。
税收方面的风险主要在增值税方面,上游公司需要将发票开具给贵公司,贵公司再给下游客户开具发票,以保证资金流和发票流一致。
首先结论是只要是留抵税款满足条件就可以申请退还。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采购业务和收到补贴应该按两项业务看待,购车业务就是需要支付25万的购车款,所以取得发票也是25万,进项也可以抵扣。第二项业务就是收到补贴款,这个补贴款与企业取得收入和数量无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这么理解,车款对应的增值税肯定就是可以抵扣的了,形成留抵就可以退税。
是的,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宣费,按照在本期可以扣除的金额,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本期亏损的话,就是增大了亏损金额了。
印花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依应税凭证征收、核定征收。
一、依应税凭证征收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如果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这个没有争议。
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比如,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如果属于这个情况,则是否缴纳印花税,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关系,而是整体核定。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您就不能自己列公式了,得依照税务机关公式计算才行。
这样没有问题,没有违反“三流一致”。表扬您一句:您这才是代付款项且未违反“三流一致”的标准操作。
所谓“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
可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打个比方:当地与这位员工相同技能人员,社会劳务价格每人每天100元。那么,请您补充一下,这位员工确实在B企业做了8天劳务吗?
一、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二、上述情形应当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必须申报并且实际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才能依法抵扣。
可以的,这个是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的。
六税两费的适用范围包含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如果个独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另外小微企业也可以适用该政策,所以一般纳税人必须是小微企业才能适用,而个独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不可能是小微企业,所以是没法适用该政策的。
按照您的描述,实际生产成本科目有余额,但是已经没有对应的在产品了是吧?如果严格来讲,应该现在确认一下,目前生产成本科目核算的金额对应的产品是什么时间转到产成品或废品的,然后对应那个时期,调整该期间的损益。如果没有办法确认是对应那个期间的产品,金额又不是很大的话,我认为在本期结转到当期损益处理也可以。但如果金额较大,还是建议尽量去还原业务,否则税前扣除可能有障碍。
向农民处购买,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可以凭收购发票的金额按9%计算进项税额,直接销售仍然属于农产品,税率是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