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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情形是没有问题的,增值税对于分期付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所以每次付款后,对方达到纳税义务发生,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是正确的,所以出现小数数量是对的,合计为一就可以。合同签署也是没有问题的。
数电票大的类型就是数电专票和数电普票,另外根据一些特殊类型业务,还有特殊标签的发票:比如左上角标准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发票。这些数电票都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下载和查看。
一、买卖:个人转让住房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5%):
2、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20%):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走买卖交易父母涉及上述税收,另外子女还涉及契税。
二、赠送:
对于捐赠人来说一般征收增值税(5%)、附加税(城建税7%,5%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免征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于受赠人需要缴纳契税和个税,但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走赠送和转让相比,个税不管是否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都是可以免个税的,其他税收没有差异。
从形式上讲,公司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证券监管部门)讲股权变更到员工名下,就可以叫行权。但这种形式上的行权并不一定满足会计或税收上关于行权的界定。因为会计、税收的行权要看实质。是否构成实质上的行权,要结合股权激励文件综合判断。如果根据股权激励文件,员工可以(不是一定)获得股息收益,并且能现在或如干年后将实收资本(或其他权益工具)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进行转让;同时达到这两条,99%的情况下可以认为符合会计和税收的行权实质。请原谅我不敢跟您说100%,大企业的股权激励文件多种多样,创新层出不穷,我真的不敢打包票。具体判断时还要依据股权激励文件综合判断。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研发活动的基本账务处理您参考:
(一)、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费用化:
①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②期末时: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二)、开发阶段:
①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累计折旧 、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②期末时: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③研发活动完成: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和会计处理的分录,您所说的研发过程中购买的相关部件,过程中的研发员工工资,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必须适用于研发的设备) 、用到的动力,燃料等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三、无形资产的判断标准: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没有有效期,这个您可以按发票上最下一行的网址查询真伪,或者通过四川省12366查询。
还是填写在您之前调增的行次,现在账载金额填写负数,自然就调减了。
A105000表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
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也在这一行填写。
您好,非贸付汇中扣缴的增值税,无论合同约定由谁承担,都不影响中方抵扣,只是一个计算方式。
假设,支付一笔专利费,增值税6%,所得税10%
如果100万是含增值税的,则增值税为:100/(1+6%)*6%。实际对外支付:100/(1+6%)*(1-10%)=84.91万
如果设计费100万是不含增值税的,则增值税为6万,企业所得税也是10万;但需要累计支付106万出去,其中境外90万,税务机关16万。
至于合同到底约定由谁承担,那是商业谈判范畴,合同约定谁承担都是可以的。
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来看,既然属于“技术交流会议”,作为会议费用自然可以;当然,如果会议具有培训性质,作为培训费用也是可以。当然,严格来讲,如果作为会议费用,就开具“会议服务”发票;如果属于培训,则应当开具“培训服务”发票。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就是说,2018年的亏损,可以弥补到2028年;不是说,2013年的亏损,可以在2023年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