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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查询到志愿者服务收入减免政策。
股东自己赚的钱,当然可以自己决定怎么花,包括用来出资。但是,花之钱,要先把该交的税交了——分红要交个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可以先以“垫付”方式入账。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
后续,可以归还老板,或者转为出资。
借:其他应付款-老板
贷:银行存款(归还)或者实收资本(转出资)
一、发票本身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发票”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发票记载了两项内容:制作、设计
其中,就“设计”而言,只有“工程设计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他设计合同不属于应税项目。而制作方面,若签订合同,则依《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
按照您的描述,其实包含两个步骤:
一、您公司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对于您公司而言,这是“公司经营属性”。应当由咨询公司给您公司开具发票。
二、咨询公司接了您公司的业务,安排本公司合适人员干这个活。当然,这是咨询公司安排本公司人员事务,与您公司无关。
不可以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其他项是列举方式,不包含此项内容。
请您补充一下,具体什么“劳务”?
既然“行程是23年12月发生的”,应当作为2023年费用处理。也就是说,2023年账务处理确认费用,2024年发票收到附后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而非“经营所得”。此项分红直接不必纳入经营所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现在才发现“开重复了”,那只能红冲而无法作废。既然如此,严格来讲,(比如实际100万,开了200万,)确实上月发票销售额200万,本月销售额-100万(次年可能无工程了);也就是说,12月申报200万,1月再申请就100万进行退税。当然,这样处理的话,可能比较麻烦,建议您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看能否(及时红冲后)直接按100万进行申报。
按照“实施条例”相关定义,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如您所述,既然“只要一周内按照我司的要求陈列产品并将陈列照片上传我司的系统,审核合格后终端店就会收到我司派发的微信红包”,那对方收到这个红包,乃是因其上述“劳务”而得,所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可能更加准确一些。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公司章程是按实缴比例享受股息红利,那么减资到400万,就是把未出资部分减资,A减资后实际出资100万,B实际出资300万,持股比例不再是各自50%了,变成25%和75%,按这个比例享受500万的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下减资到400万不需要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