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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如您所述,“增值税一直有留抵”;若无增值税可交,自然也不会产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可依照文件顺序,来抵减企业所得税了。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此业务仍须依照“贷款服务”开具普通发票,税率“免税”;下属单位凭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首先,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在“其他相关费用”里(整体)限率(10%)内扣除(而不是作为“人员工工费用”)。
其次呢,关于混岗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有明确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作为研发费用统计时(无论加计扣除,还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金额指标),是按照工时分摊(未分配不行),无需考虑比例。那个“183天”的比例,是在“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这个指标中用到,就是说,从事研发不满183天,不构成分子的科技人员;但不影响按照工时分配统计到研发费用金额里边。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支机构(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并没有禁止有限合伙企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规定。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税务总局已经明确,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您把这两个年度全部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列一下吧(就以您提供数据为例)。
不需要。
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既然缴存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则其利息乃是“存款”利息,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不可以。(咱们先用通俗语言理解一下:如果认为“5.15之前进项,可以4月勾选抵扣”,那是否“5.15之前销项,也申报在4月属期”呢?咱不能只“里糊涂”而不“外糊涂”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条款中述及“当期”一语,显然应与销项税额同一属期。
契税应当并入房产原值;印花税可入“税金及附加”。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显然,“既然约定由公司承担”,其实属于业务收费的组成部分,一并入账即可。
另外,上述发票开具抬头应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