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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关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中有“(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样一条。
谨慎起见,建议您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可以按照“劳务派遣”方式办理。
二、无论“劳务派遣”还是“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差额计税,可以自行决定。
三、税法并无劳务派遣员工比例规定。
四、此类“共享员工”,只能一方按照劳动用工处理,一方按照劳务派遣处理。前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者按照派遣合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各地12366也有明确答复: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本项目原本适用征收率3%,今年执行1%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因此,A企业2022年受让部分,无法作为计算优惠的基数。另外,文件也明确,“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才可以计算优惠。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减少当年应纳所得且增加亏损10%以上”,这不太可能吧,一正一负,没法“且”啊;只能是“或”吧。
第二个额度,其实文件说清楚了,就是“该类资产”;当然,也没说清楚,“大类”还是“小类”?
不过呢,可能您真的不必计较这个规定。因为后面那个“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的要求,已经废止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你好,昨天老师和您电话沟通,主要想咨询嵌入式软件和硬件所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发生变化,是否影响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根据以下文件,我理解是不影响的,因为不管你软件或者硬件收入是多少,我们都是按真实的数据计算得出即征即退的金额的,也就是虽然硬件收入占比提高,但计算时扣除的硬件产品销售额也会提高的。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注意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该通知即征即退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①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税务总局48号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检测证明材料,不做硬性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②《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③《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④《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⑤《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申请报告》《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开通网上电子税局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局进行审核。
通过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即可以完成即征即退的申报,申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选取备案管理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当然,您肯定希望我直接回复您的问题:事实上,既是“计提数”,也是“实际发放数”,这本来就是一个数啊。您也许会说,计提10000元,发到员工卡上8000元,扣了2000元的社保。但那也不能说公司还欠员工2000元啊,10000元可是全发了,只是员工花2000元交了社保,可并非没有足额发工资的。
正常计提所得税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若要冲销,可以如上分录负数来写,或者颠倒借贷方向。
“所得税费用”属于利润表项目,影响净利润;但不影响利润总额,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影响税额)。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申报表相关填报说明:“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包括(收入明细表)第(一)项之“营业收入”和第(二)项之“视同销售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其他收益不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
您好,这个问题建议您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选择最合适的项目。
我这边看了一下,感觉下面这个比较合适。
1070307090000000000 诊断用生物制品 指用于诊断的生物制品。包括诊断用菌素、菌液、菌体、诊断血球、诊断用抗原、诊断用血凝素、诊断用血清、试验用毒素、诊断用生物试剂盒。
税金及附加。
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财税〔2012〕39号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包括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根据上述定义,我认为最后一条您应该是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