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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料”自产,则分别开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若“料”外购,则依主营一并开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正当计提工资,罚款作为营业外收入即可。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既然“房子在个人名下”,则不必对于该房子作“一进一出”处理。直接将“个人后续卖了80万”作为债权收回,其差额作为债权损失即可。
借:银行存款 80万
营业外支出 20万
贷:应收账款 100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发票开具,最主要要求就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按照您的描述,应当一部分是平台收费,一部分是实际运输费用。如果这样的话,则发票也分别开具,应当是合理的。
一、账务处理方面,计入“销售费用(市场调研费)”即可。
二、凭证方面,既然只有“5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可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但是,文件要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因此,还是建议最好能够获取身份证号。
一、账务处理方面,计入“销售费用(市场调研费)”即可。
二、凭证方面,既然只有“5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可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但是,文件要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因此,还是建议最好能够获取身份证号。
确实,按照《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相关规定,差旅费津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天数、金额。
个人以为,只要不是过分离谱(比如“有人说了,既然差旅费不交个税,那不发工资了,只发差旅费吧”),税务机关不会过分干涉。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的,您说得完全正确。
一、一次扣除年度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以后各年度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发票开具的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开票、票实相符。您说的这个情况,也不是不行——只要二者属实一种即可。但是呢,如果万一税务机关来问,您就要举证证明这是一种。所以,如果方便的话,还是保持一致比较好。
直接按照实际需要缴纳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资产处置损益
首先,您不必过于纠结“代扣代缴增值税由我司承担”这个事情,其实就是个“涨价”而已。银行要交增值税,他交的增值税,当然来自于您支付的利息。简而言之,您只是支付了利息,您可以设想他自己到税务局交这个增值税,那就与您没有关系了吧。也就是说,这儿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由我司承担”的说法,就是支付了多少利息而已。答案就是:不用因此调增——当然,要符合税法规定,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对于C而言,既然“退还押金”,则之前必须交付押金,即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那么,此时收到“退还押金”,则冲之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