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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货币出资,投资环节作为投资企业不会产生税金,这个环节只有被投资企业按照实收资本计算的印花税。
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目前能查到的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没与看到正式文件,不知道是否已经正式下发,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主管部门确认一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并分两步降低缴费人费率,具体内容: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缴费人实际缴纳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之和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2023年1月1日起,以缴费人实际缴纳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之和的0.5%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本期计算加计抵减金额时需要在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扣除转出金额,也就是在计算本期加计抵减金额时做了调减处理。
但有个特殊事项,就是如果是增值税留抵退税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不需要在计算加计抵减金额时做调减处理。
不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计税基础没有异议。
关于账面价值,就以上面例子来讲,通常我们会认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营业外收入 100万
但实际上,这个分录是针对权益法的,而您是成本法;成本法是不调整这个初始成本的。因此,会计成本也是900万。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5603。谢谢~
我理解这个是需要调整财务帐的,不管你是在2021年调整还是放在2022年调整,都会涉及影响到2021年的汇算结果的。
但如果影响的金额不大,因为也只是涉及了2021年12月一个月,能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话,就全部在2022年账务调整,所得税也就和账务处理一致都调整在2022年,就不影响21年的汇算了。
合同不是必须的,如果不是长期合作的,以付款订单作为合同是可以的。主要的是要按规定代扣税金,但操作之前请和主管税务局也确认下,因为各地执行和理解会有差异。
处置资产如果产生处置损失,需要填写A105090报表进行纳税申报事项填报,该表第一列为会计核算的损失金额,处置收入填在第三列,第五列资产计税基础为原值减税法已经计提折旧的金额,如果是之前一次性扣除的,那么这里的资产计税基础应该为0 ,所以计算出来税收损失,与第一列相比出现差异,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把之前一次计提导致的调减就调回来了。
如果资产处置产生收益,需要通过收入栏次将税法收益和会计收益差额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属于为员工缴纳的社保是可以扣除的。工资为0的原因是什么呢,为什么有社保支出但没有工资支出呢?
我认为这个不需要调整,但应该会有风险提示。
如果只有系统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属于境外供应商,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境外供应商后期对系统的一些维护也要一并算到特许权使用费中。
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企业所得税默认10%,如果税收协定有约定,可以按税收协定。印花税万分之五。
合同需要在签订后的30天内在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