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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用于抵款的出口货物,建议按视同收汇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30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比如你与客户签订索赔或折让协议、还有客户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等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即可视同收汇处理,这样即可全额申报出口退税。
您具体问题是什么?净资产是来源于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说有房产,土地,股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的,需要进行评估,按评估后的净资产确定转让的公允价格。
您需要做武汉税务登记注销,然后在孝感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注:具体携带资料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
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参考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严格来说是会计上的核算要求,跟税务上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在实务操作中,可能和企业所得税是否汇总纳税有关系,备案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无法申请汇总纳税,只有备案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才能进行汇总纳税备案,具体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对其他税种一般没有影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申报即可,比如:增值税上根据企业备案的汇总纳税情况申报即可,无需考虑是否独立核算。
您21年报废的时候是怎么做的账务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2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一大类第(二)项第6点第(2)款问题“职工异地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还是差旅费?”解答中明确,为职工培训而发生的费用应归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因此企业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总局方面没有明确,您可以参考上述北京税务的指引。
需要,按股权转让所得税目计算印花税。
您除了现在每天支付费用,还需要支付加工费用吗?
个人理解如果为了确定设备固定下来保障时间支付的固定费用包含了设备,材料还有人工,实际就是加工费用,不是租金。
所以对方就是应该开具加工费的发票。
您除了现在每天支付费用,还需要支付加工费用吗?
个人理解如果为了确定设备固定下来保障时间支付的固定费用包含了设备,材料还有人工,实际就是加工费用,不是租金。
所以对方就是应该开具加工费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相关规定: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租赁合同,按照租金千分之一计税。
因此,上述合同签订时,即以合同全部租金(3年)发生应税义务,于季度终了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其实,注意事项和风险,可以放在一起讲。也就是说,该注意的注意到了,自然并无风险。
要注意什么呢?其实关键就是:业务真实、三流一致。简单来讲,就是不能虚开发票。另外,关联企业应当独立企业公允价格予以税务处理。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上述情形,属于个人销售住房(别墅也是“住房”)。个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人所得税;企业涉及契税、印花税。
首先,我们来看哪些情况需要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以下情形可以不用发票:
一、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计提折旧,发放工资)。
二、对方为非经营者(比如国家机关,比如自然人单次单日不超过500元)。
三、境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