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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是不是六税两费的减免政策呢?这里包含了城建税及附加的减半征收。这个政策的执行期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个人理解 这里涉及的是合同流与其他三流一致性问题 ,如果是总公司签订合同但实际是下属分支机构实际提供了增值税项目,而且发票也是分支机构提供的,且资金流也是支付给分支机构的话,三流就是一致的,至于与合同流不一致,我觉得可以理解为与总公司签合同但未履行,与分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但有实际业务,所以这样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为了更规范,建议重新与分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然后与总公司解除未履行的合同。
根据您出售资产的类别,选择对应的税目进行开票。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首先,您用了个“小规模生产企业”这个模糊措辞,我不知道您是笼统地说“规模比较小”,还是标准税法范畴的“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我要尽量全面得讲一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货物生产来讲,适用3%征收率(注:这不叫“税率”),直接计算税额,不存在抵扣问题。但是,年底前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
如果不符合上面小规模纳税人,那就是一般纳税人了。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适用13%增值税税率(部分货物适用9%低税率,比如农产品)。但是,相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计算税额来讲,一般纳税人是可以抵扣的。也就是说,上面那个13%计算出销项税额,减掉进项税额,才是实际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即: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5722。谢谢~
可以先作为预付账款,待土地取得一并构成土地成本。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麻烦您补充一下:既然“分公司非独立核算”,而您又说“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我的疑问是,怎么能区分总公司、分公司的计税依据呢?
而且,既然“分公司非独立核算”,那总公司、分公司本是一体,如何又谈得上“分公司对外销售母公司的产品”呢?
麻烦您再详细解释一下您的问题吧,后面这句“没有扣钱抵消的电费”是什么意思?还有,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简单来讲,既然“销售货物”,那就按照“销售货物”开票、计税即可。实事求是、票实相符。
可以确认。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关条款: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