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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存在歧义。
首先,销售额若被税务机关认定偏低,那是可以核定销售额的。但是,在发票开具方面,“据实开票”的规定的有的;但对于这种核定销售额,是否开进发票里面,这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至于房产税计算基础,与增值税道理相同,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偏低,那是可以核定的。
提供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所以不是拉回就确认收入,而是看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先开发票,增值税先达到纳税义务发生,不能通过未开票收入填负数调整,增值税和所得税有各自的规定,可以不一致,不能随意调整。
从税收角度,都是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没有问题,至于资质问题和分包问题是否合规,建议咨询一下相关主管部门。
如果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作为劳务费用处理。视其实习岗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比如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问题零:
可以采用其他途径。只要股权购销双方向相关部门提供真实的股权转让文书并且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干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问题一:
有可能属于低价收购。具体判断时要看这个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这个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乘以B的份额,如果低于280万元,那么就不属于低价收购;如果高于280万元,那么就属于低价收购。低价收购也涉税呀,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转让价格高于290万元,还涉及个人所得税。C有限合伙企业现在需要做的是评估这个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
问题二:
C可以帮助B补缴未到位的10万元实收资本。收购前补缴还是收购后补缴都可以。最好是收购后补缴。如果收购前补缴,B持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就会上涨,依据市场经济原则B持有的股权的销售价格也会上涨,那么印花税就会增加。
问题三:
税务处理不涉及。实收资本明细账,B的金额减少290万元,C的金额增加290万元。
您的意思是推荐人员完成你外部的任务是吗?
推荐人员您还向对方收取费用吗?如果不再另行收取费用,就是一项劳务外包,对方提供劳动成果,至于谁来完成,是你推荐的人员还是其他人员,不影响这是一项外包行为,就类似于我把工程项目承包出去了,然后给对方推荐了一些包工头,要求承包方用这些包工头完成一部分工作是一个道理的,不影响我是一个工程外包业务。
作为纸质发票,纸质发票本身乃是原件,必须保存。至于电子发票,则电子发票乃是原件,这个需要保存;符合电子管理规定,相关纸质件可以不用。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纸质发票必须要保存的。
需要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是本企业员工不应该计入到差旅费,如果必须由你公司来承担,应该计入到招待费。
或者由对方来承担,通过增加对你公司的收费来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相关规定,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至于“不动产所在地没有纳税主体”,这个问题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处理。关键是,您得去预缴。
按折扣方式开票,折扣后金额四万,并按四万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其实,这个事情本身问题不大,为什么呢,因为设备、劳务适用的税率是一样的,都是13%,不会涉及税收影响。当然了,严格来讲,若要准确开具,则应当将其中设备、劳务(修理修配)部分分别来开。至于“跨经营范围”一说,税法上倒无障碍,因为据实开票即可,这方面是允许的。(持续经营某项目,则仍需要增加登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