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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按照您的描述,已经超过了五年,也就不能再追补扣除了。
按照您描述的处理方式,确实会有这个情况出现。事实、依据都很明确,这没什么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该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因此,这个收据最好还是有吧。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您所述,既然“上年费用记入今年的管理费用”,则理应按照归属年度进行调整。
一、如上所述,收入应为1000万元。
二、100万税金,乃是卖方支出,理应依法扣除。但是,需要指出一点的是,缴纳税款之时,纳税主体(纳税人)必须明确是卖方才行。
个人理解,如果实质是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原来是挂靠现在改为直接开票,从税收上看,确实是个人提供服务,个人开票应该没什么问题。但你还要考虑的是原来的合同是否已经备案,个人是否具备资质(如果有资质,原来为啥挂靠)等有关问题,具体您再咨询下相关主管部门吧!从税的角度谁提供服务谁开票,再有合同佐证应该没啥问题,但税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之前是否已经支付款项给原来挂靠公司了,如果已经支付,你现在换个人开票就不合适了。
麻烦您补充一下,12月这1000多万的收入,是谁获得的呢?
不是联营合同,就相当于是合作,属于服务合同。
这个问题,似乎没有直接、明确之规定。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个人理解,如果清单列明,票面汇总应无问题;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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