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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填写A105080表,主要看该资产是不是在本年计提过折旧,如果该资产以前年度已经提足折旧,只是在本年度报废,那么本年申报表不需要填写该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了,如果本年计提过折旧,那需要填写该资产的原值和本年计提折旧,以及累计折旧,不需要考虑报废时的累计折旧借方发生额。
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行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你说的按次摊销,是指的一次转销法吗?如果是采用一次转销法,不应该体现在库、在用的低值易耗品科目的。只有五五摊销法才设置在库和在用的二级科目。如果之后采用了五五摊销法,就按五五摊销的核算方式即可,之前的一次转销已经计入了成本费用,就无需再核算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1.一次转销法。在领用时,按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
2.五五摊销法。可按“低值易耗品(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和“低值易耗品(摊销)”进行明细核算。领用时,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在库)”科目;摊销时,按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的50%,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报废时,按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如果低值易耗品已经发生毁损、遗失等,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外部机构人员住宿费、餐费和交通费能不能列入培训费从会计核算角度,我个人认为可以列入培训费,汇算清缴时,也暂不调增,因为并没有统一执行口径,也是看不同的检查人员的宽严程度的,或者您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是否有明确口径。但严格来说,外部机构人员住宿费、餐费和交通费,不能在你单位列支的。因为老师不是你单位员工。比较好的做法是,把住宿费、餐费和交通费都并入培训费中一并开票给你单位,你单位凭培训费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
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说的临建彩钢棚满足上述房屋概念应该缴纳房产税,但如果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品牌使用方面,确实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关于劳务派遣与企业管理的区别,原则上,与劳务派遣与建筑服务、运输服务等一样,我一并为您讲一下:
其实不难,如果您派的是“人”;派完人您啥也不管了,这就是劳务派遣。
如果您包的是“活”(无论企业管理服务,还是建筑服务、运输服务等),对工作负责,至于怎么用人,对方管不着,那就是企业管理服务、建筑服务、运输服务等。
没有明显风险。当然,既然“约定无息”,自然也不存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所得税和总公司也是汇总缴纳的,所以分公司的利润本身就是合并在总公司的,也就不存在上缴利润的说法了。如果总公司需要向母公司支付利润,可以通过向母公司分红方式分配。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参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土地增值税方面,各地规定可能不完全一样。一般来讲,如果属于不同清算单位,则可采用占地面积法;如果属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地产类型,则可采用建筑面积法,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 发票有两种开具方式,一是农民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二是收购企业(苗木公司)向税务机关领取收购发票,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作为苗木公司的入账依据及抵扣凭证,同时需要留存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收款收据 ,还有收购的数量、价格、过磅单、运输单价等。具体您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如何领取和使用收购发票。
这是时间差异。
打个比方,付款总额100万,税法上就平均计提折旧。
会计上,可能现值82万,按照这个数计提折旧。还有18万,分期确认融资费用,各期金额不一样(从大到小)。
但是,总的扣除金额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