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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需要快递公司开具以国外公司为抬头的发票,贵公司与国外公司的款项往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以形式发票或者收款收据为凭证。银行收款对应的明确为代垫款项收回。
既然收款单位乃是政府部门,则此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当并入相关资产成本,随其折旧、摊销或者销售进度一并税前扣除。
借:某资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既然收款单位乃是政府部门,则此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当并入相关资产成本,随其折旧、摊销或者销售进度一并税前扣除。
借:某资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对,按照您的描述,确实完全发生在境外,无需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者没有本质区别,皆为“代理服务”。严格来讲,对于“代理服务”而言,应由实际提供餐饮服务一方(即酒店、饭店之类)开具餐饮服务发票,而由代理方就其“代理收费”部分开具发票。如果代理方直接开具“餐饮服务”发票,也不是不可以,那就是“一买一卖”,没必要体现“代订”字眼了。
当然,作为普通发票,用于税前扣除,只要发票本身没有问题,那也估计问题不大。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这个业务,税法规定非常明确,只要分红,就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实,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既然“工资社保由母公司发放”,说明这些人员本是母公司员工。而所谓“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工作,社保费子公司转给母公司”,转的不是“社保费”,是“劳务费”。因此,母公司应当就此项劳务派遣收入给子公司开具发票,这样子公司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作为“价外费用”,有一个关键前提:因“应税销售行为”而发生或者收取。如上所述,没收此押金,若是因“应税销售行为”停止(承租方违约中止租赁),则出租方无须对于“没收押金”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您的描述,这个业务本身没有什么风险,也没有统一要求什么凭据。总之,能够反映这个事实即可。
其实,就账务处理而言,不存在“没有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只要老板同意,有没有发票的情形下,会计分录是一样的。不同处在于,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作为“价外费用”,有一个关键前提:因“应税销售行为”而发生或者收取。如上所述,没收此押金,乃是“应税销售行为”停止,因而无须开具发票。上述没收押金,也非租赁所得,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目前,各行业都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成本包含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您可以根据具体收入成本情况,设置符合企业业务,满足您核算需要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