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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开票操作,是不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A公司应当按照货物价格100%给C公司开具发票。若因B公司提供服务,而向B公司支付5%的部分,则由B公司据实给A公司开具发票。
首先我想梳理一下您的业务类型,第一是A 销售货物给B指定的下游公司,第二是B支付A 代理服务费,第三A公司吞没B 公司的保证金。是这样的吧。
那么
1、虽然你们认为是代理业务,收取5万代理费,但实质是以A 公司名义直接向B指定的下游公司销售货物,所以从税法看这个是两个经济行为,A 公司由此形成亏损,属于经营亏损,需要自己承担的,这个不是可以吞没B 公司保证金方式得以弥补的。A采购并销售过程都涉及印花税问题,也涉及增值税计算及抵扣问题。
2、B需支付A 代理服务费5万,如通过减少退还保证金方式抵偿是可以的,需要双方出具一个协议,说明抵偿事项,并且A 向B 开具5万元的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并计算增值税。代理服务不涉及印花税问题。
3、客户B在贸易公司A账面还有17万元保证金,如果抵偿了5万代理费用之后,还剩12万被A 吞没的话,只能作为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计入A 的营业外收入处理。营业外收入不涉及增值税问题,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但之前的由于购销业务亏损也可以弥补。
这里确实有税法、会计的差异。
会计上,首先按照公允价值(现值)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对其计提折旧;同时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期结转,且各期金额并不一样。
税法上,则相对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这样的话,二者就有差异。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依照税法进行税务处理;并对二者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只要是补贴性质的都是属于工资薪酬支出的,工资薪酬支出应该缴纳个税,对于公司来讲属于支付工资薪酬性质的补贴,可以凭领取表税前扣除。
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借款金额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由这些规定可知:关联方企业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其实,这个问题,我略作修改,您可能容易理解了:
一、您公司买了一幢不动产(谁卖的、他怎么来的,与您无关),这样您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二、您公司把这幢不动产卖了,这样您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是个普通业务,没有专门针对这的税收优惠。
不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如您所述,若未交房,显然不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
如果按你所说 20年已经处置了该固定资产,那么账面上已经没有这个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了,所以纳税申报时也不会包含这个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了。如果是21年处置的,只要21年当年计提过折旧,即使账面已经处置没有该资产了,但所得税申报表还是要反映这个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已经当年计提的折旧的。
实务中,大致有两处处理方式:
一、如果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则以缴纳耕地占用税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年。
二、如果耕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收储,然后向企业办理出让手续,则依照“财税〔2006〕186号”文件相关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情况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见,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支出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预提费用当然也不例外。
但预提由于其特殊性,有时征管实际中还是以汇算时是否全额支付,作为税前扣除的条件,如你所说,如果汇算前只是支付80万,那么一般要求对未支付20万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如您所述,如果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则暂时不需要申报缴纳契税。
然而,若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请谨慎考虑相应交易风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