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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成您的观点,我认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置资产的,只要12月到货了就可以享受该政策,文件也没有明确一定是要转固的,从操作指南中的一个问题,也可以佐证,这个问题的意思还没有到货,但现金采购的,发票已经取得了,就可以适用该政策,说明肯定也没有转固,因为货还没到呢,所以推论您说的情况,应该也是可以适用该政策的。
我觉得只有4季度高新才给了这个优惠政策,具有很强的倾向性,就是给高新优惠,所以我理解您的情况可以适用该政策加计扣除。
您最好和当地主管税局确认一下咱们的理解是否正确,别产生税收风险。
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2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复:上述交易中,境内个人在境内为境外公司的境内项目提供服务,境外公司如果在境内没有注册成立公司,那么可以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跨境转账付款或者委托境内第三方支付款项。境内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上述劳务所得。
首先,针对您的问题,没有直接对应文件规定。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相关规定: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也就是说,只要房地产企业把土地价款支付给上述部门或者单位,即符合“差额扣除”条件。至于是否“返还”,则属于“收支两条线”;并不影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只要以公司为抬头,业务真实,代开程序合法规范,因经营活动而发生,则可依法、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缓息税实际上是企业迟交税款应当补缴的资金占用成本,因此应当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我理解是不需要开票的,总分公司本来就是合并纳税的,这个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所以无需开票。
如果上面这个“Wind终端软件”属于对方“专有技术”,则此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专用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如果并非“专用技术”,则此合同属于“技术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当然,如果二者不好区分,也没太大关系,因为税率是一样的,都是万分之三。
至于政策依据,可以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当然,税法只是告诉什么合同征多少税,但具体什么是专有技术,什么是技术许可,则并非税法定义范畴,可执行行业定义。
您所说“为新车间提前招人”,这些人是负责车间建设,还是将来是这个车间的工人呢?
三季度预缴申报进行了研发费加计扣除,只是截止3季度末的金额,汇算清缴需要对全年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的填报的,汇算是按全年总金额申报。
你的意思是一个人即负责实物发运同时系统中发运记录也是由他操作吗?个人理解这个不合适的 属于不相容的职务,就类似于出纳管钱还管账是一样的,容易出现舞弊。
个体户需要根据提供的增值税项目,决定是按什么税率计税的,还要区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的。
经营所得个税,需要计算该个体户的经营所得,也就是计算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可以扣除事项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找经营所得的税率表计算经营所得的个税,这个不需要和综合所得合并,是单独计税的。
这里不能发截图,税率给您一个链接吧。https://www.shui5.cn/article/b4/1086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