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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主要关注出口交易真实性,重点审核报关单、出口发票和收汇情况,报关单收货人和付款人不一样不影响退税。
第二种
因为这个财政补助是给企业的,只是附加了使用用途,所以应该全额作为企业的收入,支出时作为企业支出列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不变更借款合同金额,不需要对增加金额缴纳印花税。
如果只是预付款没有收到货,不能作为资产损失扣除,如果作为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做损失扣除,需要备查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一、增值税方面,需要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此处质量问题报废,无需进项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税前扣除,反映于资产损失附表即可。
留存如下资料以备查: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就是当时购入时的发票、入库单等)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没有就算了)
(四)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对于出售部分,您公司账面肯定没有了,这个不用管。对于出租部分,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剩余部分可租可售”,那么在租、售之前,可以挂在“固定资产”科目,待之后再根据实际用途调整。
答复:不需要一一对应,出口退税关注收汇金额,收汇金额是滚动结算的。
一、所谓客户索赔,事实上是您公司因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服务之瑕疵,而给予客户的销售折让,原本应当您公司开具红字发票。
二、客户收了您的赔偿,并未向您公司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服务,客户原本不应当给您开具发票。
按照您的描述,“一些客户开了一些索赔发票”,其实是不合规的。
这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如上所述,既然“代第三方销售了辅助器具,第三方返佣金”,则确实属于“代理销售”情形,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居间费、代销费、佣金等)”即可。
其实,是否独立法人资格,与此关系不大。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如果业务事实,乃是以总公司名义销售,总公司直接开票,则各分公司确实属于“代理销售”情形,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居间费)”可以。(当然,所谓“劳务票或咨询票”,就有点笼统了。)
谁签订合同不是最关键的,关键是,你们把货发给谁了。如果发给了分公司,那只能给分公司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未按照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取得过程发生支出在哪里反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