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我先用通俗语言为您解读一下这个优惠:比如您是商贸公司,买进货物,支付款项里,有一部分进项税额;虽然这个进项税额,最终在商品销售时得到抵扣。但是,作为商贸企业,肯定要始终保持一部分库存,也就是说,始终有一部分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而留抵退税政策,就是将您得不到抵扣的这部分进项税额,退回给您。
先来看不限行业、符合条件就能享受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我们再来看针对特定行业的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1、会计处理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后续用于补偿损失、费用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有结余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2、纳税申报
在搬迁期间,搬迁所得产生的税会差异在A105000中调整,将会计核算已经计入本期损益的金额分别在第11、30、35等行相应的“其他”项目中调增或调减。
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按照74%的比例退回留底税额,剩下的26%要继续放在增值税留底税额里面的,也就是我们按进项税额构成比例计算可以退回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没有退还的部分依然是在以后期间可以留抵或者再次申请的退税的,不应该转为费用的。
申请当期,申报表不应该体现退税的事项,是在申请的下一期申报表中 通过填写附表2的22行“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将退税金额转出的,然后体现在主表中14行“进项税额转出”中,将可以抵扣的金额调整了的。
抱歉,你上传图片看不清楚,请重新上传。
1.合作研发,就研发投入应按合作协议,双方分别核算和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不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无论研发活动是否成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的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非常、完全、十分正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一、按照新收入准则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二、关于融资成分问题,是来确定交易计量金额,而非收入确认时点。
三、关于收入确认时点,仍应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五条及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不能。从会计的角度来讲,B公司从A公司进口货物应当作为采购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应付款项,而不能作为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从税务的角度来讲,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2、为缓解B公司的资金压力,A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入的方式,将资金以股本或者借款转给B公司。
3、如果是进口货物,那么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属于法定事项,不是协议约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您所述,“实际未予以出租”,自然最终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但是,从细节上、程序上来讲,由于存在“预收租金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理论上,应当在预收租金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确定不会出租、将资金结转营业外收入(即确定这笔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时再冲减这笔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关于财务报表本身,没有所谓“税务报表”。也就是说,即使报送税务,也是报送会计上的财务报表。不存在上述使用权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调整的问题。
二、关于纳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基础信息表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您好,问题涉及方案筹划,如有需要请联系您的产品顾问。谢谢~
这要区分情况(具体表格、具体栏次)来讲。
从会计上讲,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自然不构成收入。
从税法上讲,收入总额则包含利息收入。
主要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