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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账期,其实就相当于从供应商借款,占对方款项,应当给予对方补偿,这个补偿其实就相应于占款期间相应的利息,一个月就应当是年息的12分之一,2-3个月依此类推。
问题提到的情形就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减去相应的成本及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收益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如90.65%的股权成本是90.65万元,转让价为110万元,则转让所得为110-90.65=9.35万元。
不需要的
房产的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你所说的道路不属于房产,所以不要缴纳房产税。
从证券市场上购买国债逆回购业务,购买国债逆回购的会计分录
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置一个二级明细科目(证券账户):
1、当本金出去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
贷:银行存款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
2、第一次会需要预存手续费到证券户上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
贷:银行存款
3、发生手续费时: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
4、当本金与利息一起回到证券户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
贷:利息收入-国债逆回购
5、当本金回到银行户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
可以税前扣除。
因采购而发生该费用,可以并入物料成本。员工此项费用,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
关于凭证,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超市是否符合免税条件,您给的信息无法判定。如果确定符合免税条件,则税率栏填写“免税”字样。
二、货物名称应当具体,上述填开不妥。直接来讲,“手套”应当填写于货物名称,而非备注。
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分红,皆构成合伙人之所得。
合伙企业亏损,不得在法人合伙人弥补。也就是说,需要按照2500万元乘合伙分配比例(注:不是分红,是全部盈利)并入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一、根据“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合伙企业的分红比例属于议定事项,法律只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因此,合伙企业分红比例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
2、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可以根据审计报告来确定。发生税会处理差异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是的。应当计入法人合伙人的当期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公司转让可转换债券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公司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形式取得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属于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在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