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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既然您提及“对方不给开发票了”,那您的意思是对方该发的货或者提供的服务,已经给了,只是未开发票,是吧(如果没有发货或者提供服务,原本也不该开发票的)。既然如此,仍须据实进行账务处理,只是纳税调增而已。
打款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收货或者接受服务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或者相关成本费用
贷:预付账款
然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无发票而纳税调增。
现行文件皆延至2027年底了。
相关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弥补亏损之后尚有利润,方可分配。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认为,上述操作符合税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A公司将租赁权转让给B公司”,则A公司就其尚未履行部分红冲,而由B公司重新开具发票,这与事实相符。
您的担心是有必要的。确实,红字发票不能随意开具,应当对应到某一笔具体业务,也就是某一张蓝字发票。如果任意找一张来冲,确实会导致前后两张发票产生“票实不符”的情况,存在“虚开”嫌疑。
打个比方,保险公司给了你们10万,你们给他们开10万发票,他们就抵10万的税,这个勾稽关系很合理。现在,你们退给他们2万,他们最终费用成8万了,还想抵10万的税,哪有这个道理?所谓影响,那是手续费退回的必然结果。
因此,若“对方公司不同意”,或者手续费不退了,或者您开红字——对方不配合出具红字信息表,您就到税务机关举报他们。
应当按照“价外费用”,依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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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要一个公式,套入直接计算,那是不可能的;我说一下相关政策,您就会明白:
一、如果只是“提前报废”,就是您自己把这个资产扔垃圾堆了,一分钱没得到,那肯定一分钱的税不用交。但我猜,虽然您用了“报废”这个词,但事实上是卖了。
二、如果卖了:(假设这个固定资产不是房屋、建筑物等)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若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则“依3%征收率减按2%”;
(2)否则,按照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执行1%征收率。
(二)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附征计算。
(三)印花税,如果签订合同,按照0.03%计算;不签合同不交。
(四)企业所得税,将净损益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这个企业是否亏损,适用什么税率、税负,这根本无法事先用一个公式确定的。
打个比方吧:小明高考考了200分,但是他还想上北大;这就属于“无因而求果”了。事实上,导致您的问题“差额11.8万没有发票我还想入账”的前提,原本是错误的:既然“支付给对方15万”,则理应“开具15万发票”,怎么能“开具的发票是3.2万”呢?您要么去补开、换开这个发票,要么根据购买合同入账但多出部分要纳税调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