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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答复:可以的。出口报关单的收货人和实际付款人不一致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的内容。
正如上面所述,不是单独说“盈余公积”交不交税的问题,是“股权转让所得”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若为无形,则为“无形资产”,自然并非“动产”。
二、交易金融资产,应收账款保理等,这些属于“金融资产”范畴,也非“动产”范围。
印花税买卖合同中的“动产”,是指“有形动产”。当然,也可以采取排除法;按照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九章“买卖合同”,而第十章至第二十七章各项皆可排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可以开具全额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您说的是火车票或者机票行程单吧,可以计算抵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通常,自然人需要缴纳增值税(今年执行1%),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万分之三)以及个人所得税(正因为是自然人,多为核定征收;具体核定征收率则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或有负债是指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可能导致未来所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潜在负债,例如,过去已存在的交易或事项导致诉讼的发生,而诉讼的结果又须视法院的判决而定,故未决诉讼便具有或有负债的性质。一般而言,或有负债的支付与否视未来的不确定事项是否发生而定。
通常来讲,对于税费而言,其纳税义务之发生,皆由法律明确规定,不会“或有”。即要么不存在“应交税费”,要么“应交税费”明确成立。
您好,不合理。税收洼地的税务局开局的发票。沈阳作为受票方,其税务局无法对于外省的发票进行补征税款。
但是,该发票所维系的业务如果不具有相关性,真实性。沈阳税务局可以要求企业所得税不予扣除。即导致贵司损失25%的企业所得税。